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件一締約方國家,美國政府有義務定期向公約秘書處提交年度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并需接受國際專家團隊的年度審評。迄今為止,美國已經提交了1990年至2012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
一是美國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已經實現常態化,清單報告初稿經數百名專家評審,并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美國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由 EPA牽頭并負責協調匯總,能源部、農業部、
交通部、國防部等其他機構參與并提供數據支持。美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編制工作分為規劃、編制與提交三個階段。每年5到9月為清單規劃階段,編制機構對
方法學的進展進行評估,對需要更新的排放因子等參數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方法學并開展數據收集。10月到次年2月為清單編制階段,在計算排放量和估算不確定性的基礎上形成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報告的初稿。期間,EPA與來自美國政府部門、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咨詢機構以及環境組織等十多個機構的數百名專家密切合作,通過召開專家討論會等方式聽取建議并完善初稿。此外,通過專家評審的清單報告還需經過30天的網上公示,進一步征求公眾意見。次年3到4月,經公示和修改后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報告實現內部提交并最終提交給公約秘書處。
二是盡管美國政府并沒有要求各州編制溫室氣體清單,但加州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具有完備的法律基礎和專門機構,成為量化溫室氣體
減排的重要工具。2006年,加州議會通過了《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AB 32),它是全美制定的第一個具有全面、長遠的減排目標和措施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案。AB 32 要求加州在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在經濟發展保持不變的情景下,相當于減排大約15%),并指定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ARB)為該法案的領導實施機構。同年,加州議會還頒布了Assembly Bill 1803(AB 1803)法案,授權ARB從2007年起接替加州能源委員會承擔加州溫室氣體清單的編制和更新職責,此舉為加州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提供了法律基礎和
政策保障。2007年11月16日,ARB發布《加州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及2020年排放限額》報告,報告估算并認可了1990年排放水平為4.2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排放4.33億噸,森林碳吸收0.07億噸),研究提出了2020年排放總量限額及AB 32 框架目標。此后每年5月,ARB定期發布從2000年起的最新年度加州溫室氣體清單報告,跟蹤排放量及其變化趨勢。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及更新是加州努力實現AB 32下2020年控制目標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評估加州減排進展,制定氣候和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據。
三是美國及加州在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上并不完全同步,在溫室氣體種類、排放源估算邊界及數據來源方面也有所差異。美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單遵循公約報告指南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1996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使用能源、農業以及其他國家統計數據,估算美國境內所有人類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今年4月發布的2012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中能源、工業、廢棄物處理領域已執行IPCC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提供的改進方法,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領域由于分類差異依然沿用IPCC1996指南方法,全球增溫潛勢(GWP)仍采用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SAR)推薦值。加州最新發布的2012年溫室氣體清單在采用IPCC 2006年指南的同時,已率先使用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AR4)中的GWP值,而且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相比,加州溫室氣體清單在核算邊界、數據來源和組織結構方面呈現地區特點。加州清單除涵蓋《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六種溫室氣體外,還包括三氟化氮(NF3)。除直接計算發生在州內的排放和吸收外,還包括本州外購
電力的間接排放,并將生物質來源的二氧化碳、州際間交通工具和聯邦政府的移動源設施排放作為信息項估算,不計入排放總量。加州清單編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對于有些工業行業,ARB使用聯邦和州政府機構提供的統計數據估算,而對于電力生產、冶煉、
水泥、石灰和硝酸生產等行業,2009-2012年清單數據由加州溫室氣體強制報告項目(MRR)中經核查的設施數據加總而來。為聚焦減排領域、支持決策和保證可比,加州按照ARB 2008年范圍計劃(ARB 2008 Scoping plan)、經濟行業和IPCC指南部門分類三種方式組織排放源,并發布相應數據及報告。為提高清單質量、透明度和可信度,美國國家和加州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機構均在方法改進、數據來源變化以及能力提高情況下,及時采用新方法和數據,對1990年(加州為2000年)以來的全時間序列清單數據進行重新回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