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看午夜高清性色生活片/免费国产在线视频/欧美性福利/果冻传媒91制片厂演员有哪些

我國商業銀行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識別

2015-5-12 00:19 來源: 保理法律研究

法律適用方面潛在的風險

雖然國際保理業務有通行的慣例,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和不同法系的法律解釋和判定的標準不一樣,從而導致風險的產生,稍微的考慮欠缺便很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例如對對限制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辦理保理的情況來說,不同的法系判定便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對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理論而言,《合同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即為其中一種情形。按照現有的規定行文來看,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合同債權轉讓,一旦產生糾紛,法院做出不利于債權受讓人的判決可能性很大;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94條亦規定“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不得讓與”,此規定與我國《合同法》規定大致相同。

但不同的是該法典還有一個補充性規定,即“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雖原則上認可當事人限制轉讓約定的效力,但即使如此亦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日本民法第466條第2項同此規定,在日本民法學上,關于禁止債權讓與特約的效力,有“物權效力說”與“債權效力說”兩派,日本判例及通說持物權的效力說,認為債權人違反該特約而讓與債權時,不但構成了義務違反(違約),讓與本身亦不發生效力;其理由在于,依此特約,債權便當然地喪失其讓與性,故其讓與無效。

但是,此種禁止讓與的特約是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而債權效力說則顯然更有利于受讓人,該種學說下,該特約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有不得讓與之不作為的債務關系,只是對于已知此事實的第三人,可因惡意抗辯,主張其讓與行為無效。但是否存在惡意,須由債務人進行舉證。其實,無論兩者中任一學說,禁止讓與之特約的效力屬相對禁止,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是考慮債權的具體特殊性和交易安全的調和而做出的特別創造。有學者認為“…宜形成這樣的規則:其一,在受讓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債權讓與合同有效,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關于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屆至時,受讓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

不過債務人可以追究債權人的違約責任。其二,在受讓人為惡意場合,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讓與合同有效;如果債務人可以提出受讓人惡意的抗辯,主張債權讓與合同無效,應當予以支持。”

對英美法系而言,美國有學者對美國合同法環境下的理解是區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如果僅表明“合同不得轉讓”,將解釋為不得轉讓債務而非不得讓與權利;第二種情形是若表明“權利不得讓與”,將其解釋為加注了一個承諾,但若發生讓與還是有效的,只不過讓與人要向合同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種情形是若表明“任何權利讓與將是無效的”,則將構成債務人的抗辯,但轉讓合同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鑒于上述法系的不同規定和解釋,合同中限制轉讓條款的不同表述,將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性的限制轉讓的表述不足以影響債權受讓人享有債權。2001年對《統一商法典》的修訂中,不僅在9-406(d)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債權轉讓條款無效,9-406(f)中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甚至法令對債權轉讓的限制也是無效的。

對于后者我們暫不予置評,但是,從《統一商法典》的規定來看,確實是明確限制轉讓條款是絕對無效的,無論受讓人是否善意,均不受其約束。這與有關國際公約及慣例的規定的發展似乎是脈絡一致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第6條第1款規定:“盡管供應商和債務人之間訂有禁止轉讓應收賬款債權的任何協議,供應商向保理商進行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仍應有效。”

當然,與此同時也規定作為轉讓人的供應商需對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則受《保理公約》的啟發,在第9條“轉讓的合同限制”及第10條“擔保權利的轉移”中進一步強調,即便保理商知道商務合同當事人的限制性約定的,亦不需要承擔責任,在存在擔保權利轉移的情況亦如此,只是轉讓人須因對商務合同構成違約而向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看,美國的立法及有關國際公約對此問題的態度更絕對化,雖然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但此種約定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生效,不得拘束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明知亦是如此。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禁止轉讓的規定而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三人,第三人可取得該項權利而不受前述約定之限制。

國際保理中應收賬款讓與的法律適用也要受法律適用一般性原則的影響,為盡可能減少法律適用帶來的風險,《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確定了FCI成員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許多法律沖突當事人事先料到并自愿選擇適用的法律是目前確立法律適用的最普遍的原則對于解決上述法律沖突也有重要意義,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做出選擇,也可以在爭議發生時再選擇法律,但這種選擇必須是明示的,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強行性法規。當事人選擇相關法律時既可就保理合同關系的各個方面選擇適用同一部法律,也可就保理合同關系的不同方面分別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

第二、最密切聯系原則這是指在當事人沒有對保理關系所應適用的法律做出選擇的情況下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的法律。如《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第21條規定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特此同意適用于對進口保理商轉讓的法律應當是進口保理商所在國的法律。

由此可見由于國際保理業務的國際性及各國法律規定的復雜性使得國際保理中應收賬款讓與的法律適用具有不確定性,關于應收賬款讓與發生爭議時不同的法院將依據各自不同的沖突規則確定適用于該問題的準據法,而準據法的不同會導致爭議解決結果的根本不同。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