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石燃料燃燒排放等于各種化石燃料活動水平乘以相應的排放因子的加和。其中,活動水平為第i種化石燃料的消耗量與相應的平均低位發熱值之積,排放因子為第i種化石燃料的單位熱值含碳量乘以碳氧化率再乘以二氧化碳與碳的分子量之比(44/12)。化石燃料i的低位發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參與的測定方法應符合相關規定。
(2)對于燃煤機組,應考慮脫硫過程的二氧化
碳排放,通過碳酸鹽的消耗量×排放因子得出。其中,碳酸鹽的消耗量為脫硫劑的消耗量乘以脫硫劑中的碳酸鹽含量,脫硫過程所使用的脫硫劑(如石灰石等)的消耗量可通過每批次或每天測量值加和得到,記錄每個月的消耗量。若企業沒有進行測量或者測量值不可得時可使用結算發票替代。脫硫劑中碳酸鹽含量取缺省值 90%;脫硫過程排放因子為完全轉化時脫硫過程的排放因子(二氧化碳分子量與碳酸鹽分子量之比)與轉化率之積,轉化率取100%。
(3)凈購入使用
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用凈購入電量乘以該區域電網平均供電排放因子得出。其中,凈購入電力的活動水平數據以發電企業電表記錄的讀數為準,如果沒有,可采用供應商提供的電費發票或者結算單等結算憑證上的數據。電力排放因子應根據企業生產地址及目前的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電網劃分,選用國家主管部門最近年份公布的相應區域電網排放因子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