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融資,阿里能做些什么?
第一,如果眾籌(crowd funding)等具有顯著互聯網特征的新興融資模式能夠納入監管,非法集資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就會在一定意義上消解于無形。當前,美國已先聲奪人地推出《企業振興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有機會我可以專門和大家聊聊這個法案),中國雖已將眾籌監管部門明確為中國證監會創新業務監管部,但目前尚未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相信隨著阿里等互聯網企業的漸進式實踐以及“開放、參與、民主”的互聯網核心思維的推廣,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終將動搖,眾籌等新興互聯網融資方式監管
法規的出臺也為時不遠。
第二,在具備合法性之后,阿里可以利用其強大的互聯網支付與資金歸集清算平臺,通過一定程度的期限錯配來降低流動性溢價,為光伏電站項目提供建設期過橋融資。
第三,在智慧光伏云(iSolarCloud)或其他阿里投資的集團級光伏電站運維平臺達到一定電站接入規模且穩定運行一段時期后,隨著數據與經驗的積累,阿里可利用其強大的數據發掘與分析能力,通過有效提升光伏電站發電效率來降低光伏發電項目的風險溢價,為向光伏電站提供低成本融資奠定基礎。
簡單總結一下,運用互聯網思維促進金融監管創新、利用自身各類平臺來降低光伏發電項目的流動性溢價與風險溢價,是阿里最有可能對光伏電站融資做出貢獻的領域。整個流程中,眾多投資者承擔風險并享有投資收益,阿里的利潤著眼點則不應該也不可能是簡單賺取資金成本差價,而更應像一個基金管理人,把盈利重心放在投融資規模擴大后管理費用的收取上。
最后說點閑話?!盎ヂ摼W+”與“能源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讓能源這頭大象開始翩翩起舞,也讓能源人看到了無數種創新勃發的可能性。對于“能源互聯網”,套用李彥宏對移動互聯網的看法,我更傾向于它是一個“改良(evolution)”而非“革命(revolution)”,是用互聯網思維對傳統能源行業及其相關商業、融資模式的升級改造。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心懷夢想,腳踏實地”,把“能源互聯網”美好圖景下的抽象概念,結合能源行業自身特點并利用金融創新工具,落實為一個個“小而美”的具象行動,并最終匯集成能源產業變革的“大風口”。否則,最初的激情與新鮮感過后,落寞裸泳的,可能還是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