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碳排放交易
市場體系需要在市場制度框架構建,該體系主要包括市場核心區、監管措施和獎懲措施三個方面。在交易市場核心區,主要是交易機制的選擇和價格形成機制的構建。對甘肅省而言,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產業結構偏向于重工業化,技術水平相對較低,選擇總量控制的交易機制會影響甘肅經濟總量的發展。因此交易機制選擇基準信用交易機制是甘肅目前的必然選擇,也就是根據不同的行業制定各行業每單位經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通過限制單位經濟活動的碳排放量達到
節能減排的目標。在此基礎上各企業根據自愿減排和強制減排原則以及自身條件進行選擇,并在碳排放市場進行交易。碳排放交易市場是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的核心,企業和項目在這個平臺上進行自主交易,碳
排放權的交易價格可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下競爭定價,在這方面可借鑒國外如歐盟一些國家和我國
北京、上海等地區的碳排放交易試點的經驗。我國因為
碳交易時間不長,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學的交易體系,企業不具備完全依靠市場進行自主交易的能力,政府相關部門不具備市場有效監管的能力,因此甘肅在
碳市場建立初期不可能一步到位,形成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建設之初不可能實行完全的市場化,相關部門需要協調、控制碳價格的劇烈波動,將企業的減排成本控制在一個合理區間。當市場發展、發育到一定階段,企業熟悉和適應了碳交易,相關的規章制度、法律
法規比較完善時,才可進一步推動價格市場化,相關部門對價格由控制轉變為監管,將價格波動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即可。此外,在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中,監管措施和獎懲措施是保障基準信用交易機制順利、有效實施的條件。監管措施一方面需要對碳排放交易市場各交易主體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保證依法交易。另一方面對碳排放要進行科學的檢測,建立碳測量中心,提高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支持更好的碳排放監測,以確保一個公平的碳市場。而且有效的監督、檢測、核實是實行獎懲措施的依據。獎懲措施包括處罰制度和激勵制度的設置與實施,對于達到碳排放標準或超標的企業或項目,可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于不能達標的企業或項目進行必要的處罰。來源:易碳家期刊 本文作者:李瑩華 史建國 李長亮 工作單位:蘭州城市學院城市經濟與旅游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