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碳排放交易機制的設置當前我國規劃中的
碳交易機制包括兩類試點,一是國家層面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機制,一是地方層面的強制減排交易機制。經驗證明,要使碳交易機制在一定經濟范圍內發揮激勵減排作用,必須建立強制減排交易體系。而強制減排交易體系可以采取碳排放的總量限制交易或基準信用交易兩種形式。總量限制交易指政府對排放量規定一個上限,然后在該上限之下確定額度分配,當這些額度分配完畢就可以自由交易了。[1]現有的國際碳交易
市場中,以歐盟的碳交易體系為代表的絕大多數碳交易市場采用的是總量限制交易。一個經濟體無法實現全局總量限制時,則可采用基準信用交易方式進行。[2]基準信用交易是總量限制交易的一個變種,它指政府根據個體的排放水平劃定一個特定的碳排放基線,并按特定程序進行監測和計算參與方的實際碳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屆滿時,若企業實際碳排放低于碳排放基線,可以將剩余
碳信用額度進行交易獲取收益;若企業實際碳排放超過設定碳排放基線,就必須購買缺口的碳排放量,以保證履行政府設定的
碳減排目標。[3]當前,但凡采取
碳強度指標的國家和地區,采用的都是基準信用交易,如瑞士、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和加拿大的阿爾伯塔省。碳強度是指每一美元經濟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國目前采取的是碳強度指標,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方法與經驗值得我們在設置碳排放交易機制時借鑒。(二)區域間市場銜接2011年中國確定的首批七個碳排放交易試點省市目前已經或正在啟動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以區域為單位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時,因為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等情況差別很大,必然會出現交易機制的差異,碳排放標準的差異,核實、監督、處罰機制的差異,以及對產業的配額分配的差異等等。目前各省區市均是本著本區域的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區域內碳排放交易市場,這就意味著未來中國在形成全國性大市場時必然會出現矛盾和糾紛,因此在當前各省區市的交易機制及相關制度建設過程中是否需要有中央制定的統一的指導原則值得關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采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成員國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排放交易體系中如設定排放總量、分配
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不同。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系,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采用分權化治理模式,歐盟既可以實現總體上的減排計劃目標,同時又能考慮各成員國的差異,從而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歐盟交易體系的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等各個方面,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范。來源:易碳家期刊 本文作者:李瑩華 史建國 李長亮 工作單位:蘭州城市學院城市經濟與旅游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