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法,應從哪里入手?
“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違法打擊力度,監測是基礎。如果對企業排污情況不了解,總量控制、執法監察等措施均無法開展。只有充分了解環境現狀和監管對象,才能科學地采取相應對策?!庇写硖岢黾訌姳O測能力建設。
車黎明建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時應當明確將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納入環保部門監管范圍?!碍h境監測社會化是傳統行政監測發展滿足不了快速增長的社會需求所導致的。盡管環境保護部近幾年開展了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工作,但由于法律依據不充分,地方環保部門很難放開試點。建議明確社會化監測機構開展水環境質量及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的法律地位,并將其納入環保部門監管范圍?!彼f。
而
浙江、重慶的代表一致建議刪除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中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靶隆董h保法》加大了對違法排污的懲處力度,如行政強制措施、按日計罰、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已無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需作相應修改?!壁w玲說。
張遠林解釋說,按照新《環保法》和《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6號)有關規定,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期間也不得超標和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因此,限期治理條款已無存在的必要,建議刪除。
在浙江省人大環資委提交的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議中,記者看到還有“明確作為計罰依據的排污費基數”、“賦予斷電斷水斷氣等強制手段”等內容。
據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74條的處罰依據是當事人應繳納的排污費,但不同當事人應繳納排污費情況有很大不同,并且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實踐中難以算清,大部分案件存在證據不足或難以形成證據鏈,因此有代表建議直接明確處罰基數,利于執法。
對排污者拒不履行政府及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和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為遏制其繼續排污的行為,建議法律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并明確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的配合責任,增強執法剛性。
有代表還提出,實踐中,排污者未經環評審批或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情況較多,但目前法律僅對其中一項違法行為作出較為明確的處罰規定,對兩個違法行為并存的卻未有相應禁止性規定和罰責;對排污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有罰責;對檢查中時常發現排污者雨水口有超標排放現象,但難以查明是否因不正常使用治污設施導致的,也難以有合適的條款加以適用,建議對上述行為增加相應條款,堵塞違法漏洞。
同時,有代表認為水污染防治法起訴期限要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統一。目前規定,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明確15日內向法院起訴,與行政訴訟
法規定的期限不一致,建議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