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到底有沒有必要?
座談會上,夏鳴介紹說,
江蘇在實施“環保優先”方針中,將環境立法優先列在10項工作的首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把水環境保護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湖泊保護條例》、《保護飲用水源決定》等專項
法規。2007年,太湖藍藻爆發污染飲用水源事件發生后,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啟動修訂太湖條例的程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標準、最嚴密的監控體系、最嚴厲的懲治手段,成為我國流域水環境保護最嚴厲的地方性法規。
在多年探索長江水污染防治的基礎上,江蘇正積極呼吁沿江11省、市建立聯防聯治機制。
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艷領銜、61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盡快制定《長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受到大會主席團的高度重視,被列為大會3號議案。去年,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辦理了這一議案,明確表示要盡快起草長江水污染防治法。
夏鳴建議,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法》。他表示,隨著國家和沿江各地各類長江開發戰略的實施,產業向沿江集聚,城鎮向沿江靠近,人口向沿江集中。長江水資源占全國的三分之一,沿江城市數占全國的三分之一,長江承接的納污量占全國的污水排放總量的三分之一。長江流域經濟總量占據“半壁江山”。長江作為中華民族“母親河”的戰略地位日益凸顯,然而,長江承載的污染負荷與日俱增,生態環境退化不斷加劇。“建議全國人大環資委按照去年10月份在湖北召開的長江立法議案辦理會議的精神,加快起草長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啟動國家立法程序。”
剛剛出臺的“水十條”提出,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起草地方性防治法規。
有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自然環境先天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環境
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解決的方法、步驟有所不同,國家、區域、省(自治區)環境立法不能完全采用統一立法方式,對各地市具體的環境保護進行全面規范。國家制定的適用于全國范圍的環境法,只能從宏觀和普遍意義上,最大可能地為我國環境保護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而非常具體的環境保護工作,則需要地方結合本地客觀環境條件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立法地方化方面,省一級已有探索。比如湖北省制定的《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山西省制定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湖南省制定的《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
地方條例將國家法律的原則性和地方實際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從而使對環境的保護和對污染的治理能做到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