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統一監督各方落實責任?
“河流或者湖泊都是一個整體,不可能分類管理、局部修復。” 討論中,多名代表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發表意見時強調,要理順體制機制、增強統一監督。
長期以來,除了地域分割,各政府部門的“九龍治水”也給綜合治理帶來了困難:水利部門緊盯水資源短缺,建設部門注重市政給排水管網,國土資源部門側重管地下水,環保部門更多是控制達標排放……
吉林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車黎明認為,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對政府各部門環保職責的設定過于寬泛和模糊,存在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沖突等
問題。比如,現行法律規定環保、水利等行政部門和流域機構都可以對地面水體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造成職責交叉重疊,隊伍各自為戰,監測數據、信息發布也不盡相同。他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水污染防治相關部門職責,建議對不同部門的具體職責進行整合區分,解決環境管理中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問題。
有關專家認為,“水十條”中每個條款之后都附有具體牽頭落實部門和參與部門,每項工作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包括誰牽頭、誰參與、誰負責,職責權限相對明晰,與以往行政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可謂最大的亮點。或將會對過去“九龍治水”時代,各部門推諉塞責、爭權奪利的現象起到改善作用。
過去,污染主體單一、利益格局簡單、政治把控力強,各個政府部門要想單獨管好環境污染較為容易。如今,面對日益嚴峻的水污染防治形勢,監管邊界依舊模糊,如果相關部門各自為政,甚至出現爭權、卸責等問題,就會成為“有水皆污”的“幫兇”。
浙江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趙玲建議,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從立法角度,環保部門雖被法律賦予‘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但并未有具體的法律規范為環保部門設置明確的、可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方式和程序,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往往存在缺位的現象,難以凝成共識,形成合力,建議在修改中明確統一監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她說。
有專家指出,目前環境保護監督乏力的根源在于體制問題。1998年之前,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職能,是通過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這一機構行使的,體制上是比較順的。1998年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保護監督職能的行使失去了體制保障。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環境保護部,在新設的環境保護部際會議中與其他成員地位平等,難以對國務院組成部門行使監督職能,作為環境保護部下屬司局級參公單位的區域環保督查派出機構,難以對省級政府進行有效監督。
剛剛推出的“水十條”已經明確:“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多位代表建議通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進一步在法律層面上強化環境保護部的監督職能,特別是要明確這項制度的地位和監督范圍、手段,從而確保各個部門、各級政府對“水十條”的落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