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附件: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動,以及
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是指具有一定的資格和能力,根據規定的核查規則、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開展核查,出具獨立的核查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專業機構。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核查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規則,建立向社會公開的核查機構名錄,并對核查機構、核查人員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