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調整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的批復 滬發改價費〔2015〕1號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于調整碳排放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的請示》(滬環境交[2015]3號)收悉。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2〕64號)、《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至今的運
行情況,經研究,現將調整碳排放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碳排放交易手續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交所”)根據本市有關規定,按照交易規則向交易方提供碳排放交易服務并完成交易的,可按照不超過交易額千分之三的標準分別向交易雙方收取碳排放交易手續費,單筆手續費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二、碳排放交易手續費包括環交所向交易方提供會員信息錄入及信息管理、交易委托及掛單、交易撮合、資金結算、配額交割、信息服務等服務環節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三、環交所應當健全收費管理的內部制度,認真做好收費公示,在環交所醒目位置及環交所網站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面向不同對象的具體收費標準、批準部門等事項,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以上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原《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的批復》(滬發改價費〔2013〕9號)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批復。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