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各地有效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青海省兩市六州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將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辦法》指出,各市(州)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考核結果每年經青海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將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 組織、監察等部門對市(州)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及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西寧市、海東市,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 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或由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向省政府做出檢查。
《辦法》規定,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其中,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可吸入顆 粒物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或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作為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等10項指標;考核指標和分值根據 各地實際,分為三類進行設置。同時,辦法對各地區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工作管理臺賬、自查年度實施情況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