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加快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
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
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
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
問題,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