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務商違規都有哪些懲罰措施
第十一條服務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暫停、限制或取消其交易服務商資格等措施。
(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參與交易,嚴重侵害利益的;
(二)為擴大業務收益而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
(三)違反雙方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的;
(四)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經整頓無效的;
(五)不得以服務商名義向參與
碳配額和核證自愿
減排量交易的投資者收取各類中介費用;
(六)在年度考核中未通過綜合評估;
(七)在屢次監督抽查中表現不合格的;
(八)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相關業務細則、管理辦法、雙方協議,情節嚴重的;
服務商上述行為同時構成違約的,按照服務商協議中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向交易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服務商應當設立代表一名,代表企業組織、協調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第十三條服務商應當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突發或異常的事件。
第十四條除交易所授權同意外,服務商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標識及文字用于經營活動。一經發現,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按照本辦法及服務商協議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