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財金[201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
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為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實施,保障政府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有效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現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
財政部
2015年4月7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指識別、測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的各項財政支出責任,科學評估項目實施對當前及今后年度財政支出的影響,為PPP項目財政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條 開展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政府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規范PPP項目財政支出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實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實現PPP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堅持合理預測、公開透明、從嚴把關,統籌處理好當期與長遠關系,嚴格控制PPP項目財政支出規模。
第五條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結論分為“通過論證”和“未通過論證”?!巴ㄟ^論證”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編制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未通過論證”的項目,則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統計行政區域內的全部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對財政預算編制、執
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必要時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協助。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要以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論為依據,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項目規劃、設計、采購、建設、運營、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