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綠色轉型升級,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保護工作,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產業
政策,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浙江省新(遷)建、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
二、空間準入要求
項目選址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要求。廠界外應設置不小于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
三、工藝與裝備
應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對當地生活垃圾特性適應性強的焚燒爐,積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嚴禁選用不能穩定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
焚燒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爐膛內焚燒溫度≥850℃,焚燒爐不同負荷工況下,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2秒。應采用“3T+E”(即保證焚燒爐出口煙氣的足夠溫度(Temperature)、煙氣在燃燒室內停留足夠的時間(Time)、燃燒過程中適當的湍流(Turbulence)和過量的空氣(Excess Air))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
根據垃圾焚燒設施的規模及周邊用熱條件,鼓勵余熱利用。對于現有焚燒處理設施年負荷率低于 70%的縣級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和廠內垃圾
運輸通道、地磅等重點區域的初期雨水應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廢水處理后優先廠內回用。
應降低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地區,鼓勵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等要求。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入庫坡道應封閉,坡道入口應配置風幕、感應門等無組織廢氣控制措施;垃圾卸料平臺、垃圾庫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當采取密閉負壓措施,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并設置負壓在線監控系統,數據傳輸至電子顯示屏。
生活垃圾焚燒項目應符合超低排放要求,配套建設高效脫硝、除塵、脫硫脫酸等廢氣凈化設施,落實全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轉運清潔方式運輸。除塵器宜設置若干獨立的過濾倉室,鼓勵采用聚四氟乙烯(PTFE)覆膜濾袋等高效措施,采用在線清灰方式,應有濾料損壞監測手段;采用離線清灰方式,應保證關閉一個倉室情況下的除塵器過濾風速達到相應的要求(≤0.8米/分鐘)。
鼓勵配套建設二噁英及重金屬煙氣深度凈化裝置。采用噴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屬及二噁英時,應采用稱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線計量裝置,并設置活性炭噴射備用裝置。
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及排放煙氣的在線監測裝置,數據傳輸至電子顯示屏在廠界外進行公示,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公示內容應至少包括爐膛內焚燒溫度等運行工況參數及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等污染因子排放濃度及達標情況。
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和煙氣超低排放限值等要求。正常運行時收集的惡臭氣體應當通過焚燒爐高溫處理,停爐等狀態下應當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和規范貯存。焚燒飛灰、廢濾袋和廢催化劑等屬于危險廢物,應設置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鼓勵配套建設垃圾焚燒殘渣、飛灰處理處置設施。項目產灰比原則上應控制在 3.5%及以下。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等要求。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提高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裝備水平,避免在接收和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按規范采取分區防滲,垃圾貯坑、滲濾液收集池、滲濾液處理設施、罐區和危廢暫存場所等區域應當列為重點防滲區。廢水和垃圾滲濾液輸送應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溝套明管。
(五)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要求。
五、環境風險防范
應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嚴控項目環境風險。按規定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并設置事故應急池,防止事故廢水外溢。
六、總量控制
項目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還應關注重金屬、二噁英、氯化氫、一氧化碳、氨等污染因子。
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污染物須進行區域2倍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采用的行業政策或標準如有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規定執行。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25年3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