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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意見的通知

2025-2-11 09:16 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

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和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我局修訂了《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了《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方式:省能源局新能源處唐邦洪,0851-86891194

郵箱:1281549860@qq.com

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電項目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分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項目。

第三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應堅持“安全高效、科學規劃、統籌協調、合理布局、市場主導、節約用地、保護環境”。

第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按總體規劃,分年度建設實施。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規劃管理、年度規模、核準備案、建設管理、電網接入、安全生產運行及監督等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并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須符合相關管理要求,落實資源、土地、生態、并網和消納等條件。

第七條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應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規劃內容應包括規劃期內發展思路、面臨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建設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項目、保障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科學合理調整規劃建設目標。

第八條規劃應當堅守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根據區域資源、土地、電網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統籌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三章年度規模

第九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目標實施情況,對規劃目標進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級風電、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明確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及時下達年度建設規模計劃項目。風電、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項目申報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原則,不限申報時間和批次。

第十條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要求,結合本地區資源、電網消納等條件,組織轄區內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報年度建設規模項目。“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分散式風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直接申報,并抄送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散式風電項目需與鄉村振興結合,讓村集體受益。

第十一條年度建設規模項目申報材料包括建設單位與縣級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縣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見,項目選址紅線圖、建設單位有關資信、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項目經濟性測算等材料。

第十二條積極推動風電、光伏發電與煤電聯營、鄉村振興、重點產業建設融合發展,鼓勵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我省風電光伏先進裝備制造相結合。推進“風光水火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鼓勵按照區域新能源建設規模、電力負荷水平、電網需求等有序規劃建設新型儲能項目;消納受限、電網末端區域的新型儲能項目與新能源項目同步投產。鼓勵項目投資主體自愿提高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置儲能和購買儲能服務的比例。積極推進利用各種邊坡、邊溝、灰場、填埋場、采煤沉陷區、礦渣堆場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積極探索開展茶光互補項目建設,充分挖掘土地可利用空間。

第四章核準備案

第十三條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項目核準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風力發電項目的核準》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制,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申請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能源主管部門需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流程和辦事指南,并進行公布,原則上項目備案在貴州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辦理。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投產情況報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公室。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主體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和建設準備,原則上風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后一年內完成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后6個月內完成備案。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請延期核準、備案,否則該項目將自動移除年度建設規模。每個項目在前期工作階段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風電項目核準后,一年內開工建設,兩年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一年6個月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申請建設延期,否則該項目將自動移除并網規模。每個項目在建設階段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因風機選型,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風電項目,超過規模控制在單臺風機容量之內。未按要求推進前期工作和未按要求建設的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移除年度建設規模計劃。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或投資主體放棄項目建設,需按照程序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上報放棄項目建設的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址、建設內容和投資金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進行論證。投資主體在項目建成之前,原則不得轉讓項目控股權,確因投資能力等情況需轉讓項目控股權,須按程序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符合相關規范和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環保、水保、用地等開工前手續。項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草地相關手續;已辦理林草使用手續的項目,如實施過程中涉及用地范圍變更,而裝機規模、建設鄉鎮無變化的,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變更批復后辦理林草變更手續;裝機規模、建設鄉鎮發生變化的,由項目原批準單位出具變更批復后辦理林草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地林業生產條件及林草植被恢復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項目設計、施工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減少開挖,加強生態修復和治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要防止邊坡土石方傾倒。風電項目采用混塔工藝的設計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光伏項目支架基礎要采用對地表擾動較小的施工工藝。

第二十一條在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取得核準備案后,優先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滿足新能源并網需求,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經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二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相結合。納入我省風電、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計劃并按規定時序建成的項目,實行保障性并網,并按要求配置項目建設裝機容量10%(滿足2小時運行要求)以上儲能或購買儲能服務;未按規定時序全部建成的實行市場化并網,超過規定時序半年內(含半年)建成的部分,按裝機容量的20%(滿足2小時運行要求)以上配置儲能或購買儲能服務;超過規定時序半年以上但不超過一年(含一年)建成的部分,按裝機容量的30%(滿足2小時運行要求)以上配置儲能或購買儲能服務;超過規定時序一年以上未建成的部分,不予并網。

第二十三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等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后,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鼓勵先進的風電、光伏發電裝備制造企業研究開發適合我省條件的風電、光伏發電裝備;鼓勵風電項目選用符合我省條件的大型風力發電機組,充分開發利用風能資源。

第六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五條電網企業依據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及年度建設規模,落實項目接入條件,加快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項目及時并網和消納。鼓勵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力系統接納風電、光伏發電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電網企業應依據年度建設規模,建立網源溝通機制,加強網源協調發展,提高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

第二十七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風電、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光伏發電項目應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項目投資主體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

第二十八條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投資主體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投資主體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風電、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可結合實際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投資主體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九條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風電、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風電、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行。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運行調度管理。

第七章安全生產運行

第三十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后,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除豁免情形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運后,應按規定申請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建立風電、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其提供的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量收購,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主題共同承擔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責任。

第三十二條投資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凝凍嚴重地區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凍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設備,提高項目利用小時數,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降低對電網的安全影響。

第三十四條鼓勵投資主體積極運用智能管理系統和集成運維技術,結合無人機、大數據、5G、云平臺等先進技術和裝備,科學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項目投資主體須在貴州省可再生能源信息平臺按月填報項目生產運行信息,按周更新新建項目進度。根據國家“建檔立卡”等要求,做好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貴州省“能源云”綜合應用管理平臺項目相關信息填報。市級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項目投資主體做好“建檔立卡”工作,推進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鼓勵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按照相關規則,積極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和電力現貨交易。

第三十六條鼓勵風電、光伏電站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風電、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建設日常監管工作。項目所在地要積極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不得向投資主體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投資主體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失信行為、倒賣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建設期轉讓項目控制權、惡意競爭等企業,其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安全事故、發生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等問題的企業,從嚴控制其項目開發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施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修訂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2021年9月3日,貴州省能源局印發《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97號),明確了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要求,有力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我省風電光伏發電裝機持續增長,截至2024年底,全省風電光伏發電裝機突破2773萬千瓦(其中光伏發電累計裝機達到1985萬千瓦;風電累計裝機達到748萬千瓦),已成為我省第二大電力裝機。隨著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電量占比不斷提升,風機、光伏組件和儲能技術的不斷創新,我省風電光伏發電行業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同時,局部電網消納困難、部分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推進緩慢、少數項目施工破壞生態環境及植被恢復不到位,影響我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長期可持續發展,修訂工作非常必要和迫切。

為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更好利用我省所剩不多的風能和太陽能資源,推進新形勢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有序協調發展。以新質生產力為引領,加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統籌力度,壯大新能源產業規模,帶動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鏈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研究修訂編制《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依據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3號);

2.《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規劃〔2016〕46號);

3.《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發〔2017〕14號);

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

5.《省能源局關于重新印發《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

6.《貴州省風電光伏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目錄清單》;

7.《風電光伏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請材料清單》。

三、修訂過程

2024年11月11日組織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貴州電網公司等單位啟動《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2024年12月16日組織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貴州電網公司等單位專題討論形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24年12月17日印發書面征求意見函,向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公室、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部分新能源企業和省能源局法規處、電力處、運行處等部門征求意見,截止征求意見結束共收到33條意見建議,目前已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采納16條,部分采納2條,不予采納15條。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規劃管理、年度規模、核準備案、建設管理、電網接入、安全生產運行、監督管理、附則共九章,具體為:

第一章:總則。《辦法》制定的依據、范圍、原則等整體內容。明確《辦法》所稱風電項目包括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

第二章:規劃管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規劃階段管理辦法,明確省級、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對于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的范圍和職責,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

第三章:年度規模。明確省級、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對于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管理辦法,明確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提出鼓勵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

第四章:核準備案。明確風電項目實施核準制、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備案制。同時,明確投資主體完成項目核準(備案)的時間期限,明確縣級、市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備案)職責。

第五章:建設管理。明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階段管理辦法,明確投資主體開工前手續辦理、施工期管理、電網企業職責。對于實行市場化并網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明確其配儲要求和標準。

第六章:電網接入。明確電網調度機構落實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主體責任,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

第七章:運行調度。明確投資主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于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運行調度管理辦法,明確電網調度機構落實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主體責任,凝凍嚴重地區的風電項目冬季需采取抗凝措施。

第八章:監督管理。明確省級、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對于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監督、統計、管理職責。明確投資主體在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變更、建設階段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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