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最早由芬蘭于1990年開征, 此后, 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蘭(1992年)、丹麥(1992年)、斯洛文尼亞(1997年)、意大利(1999年)、 德國(1999年)、 英國(200l年)、法國(2001年) 等國也相繼開征。近年來, 為履行《京都議定書》義務, 一些國家如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國也紛紛開征碳稅。
綜觀這些國家的碳稅
政策和實踐, 可以看出它們都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把環境政策與稅收政策相結合, 都認識到稅收是解決環境
問題的重要手段; 把碳稅作為環境稅的重要組成部分, 并使其在各國綠色稅制改革中充當重要角色, 有效地防止企業經營精力下降和偷漏稅, 促進經濟發展并使稅收穩定"但各國的碳稅政策和實踐又存在明顯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
其一, 各國碳稅稅基不同,有的國家, 如瑞典稅基是根據燃料的碳含量來確定的, 稅率為每排放一噸CO2, 征收0.25瑞典克朗的碳稅;而許多國家則按所使用的汽油、煤氣、煤及其他化石燃料的數量交納稅款。
其二, 各國碳稅稅率各不相同。各國的能源稅稅率的差別相當大, 從而隱含的碳稅稅率各不相同。這是實行國際協調碳稅的一個主要障礙"基于此, 筆者認為, 盡管全球統一碳稅是最具成本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征的方案, 但在可預見的將來, 統一上述各發達國家的碳稅政策是難以實現的, 更何況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由于能源價格、稅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碳稅在實際操作中還難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