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碳普惠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魯環發〔2025〕2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碳普惠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碳普惠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助力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倡導并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保障山東省碳普惠體系規范、有序運行,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碳普惠是針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綠色低碳生活、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自然
碳匯培育、工程
減排、數字化應用等領域的降碳增匯行為,基于碳普惠
方法學進行量化或賦予一定價值,并運用商業激勵、
政策支持、
市場交易等方式,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及增加碳匯的機制。
第三條 本意見適用于自愿參與山東省碳普惠試點各類主體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山東省碳普惠體系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碳普惠機制下開發的項目應具備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額外性。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碳普惠方法學,推動實現價值轉化。省生態環境廳對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申請、交易、注銷等進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學管理等。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推動本市碳普惠創新發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引導下,參與方法學開發、申請項目建設,提供碳普惠減排量、碳積分的消納渠道。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搭建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對“減排項目”、“減排場景”、方法學等進行管理,負責減排量的審核、簽發、登記、劃轉、注銷和記錄,與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碳普惠管理平臺或程序進行數據信息對接。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建碳普惠專家委員會,按要求對專家庫進行規范動態管理。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對方法學編制、項目減排量審定等提出專家意見。
第八條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開立碳普惠賬戶,分為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用于減排量管理。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碳普惠管理平臺或程序對碳積分進行管理。
第二章 方法學管理
第九條 引導、鼓勵企業及社會力量積極申報
節能減排、降碳增匯等領域的減排項目方法學,采用國家及山東省主管部門發布的碳普惠方法學核算項目減排量。
第十條 碳普惠方法學包括“減排項目”方法學和“減排場景”方法學。
第十一條 方法學開發主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提交方法學申請表、文本、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經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發布實施。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碳普惠運
行情況、建設發展需要等組織方法學修訂。
第三章 項目論證及減排量核算
第十三條 “減排項目”業主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作為項目申請主體申請項目減排量。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的減排項目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經公示后進行發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減排項目”正式運行后,可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申請減排量核證,提交減排量申請表、核算報告等相關材料。鼓勵地方對減排項目賦予額外的碳積分并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減排場景”原則采用積分兌換等方式推動碳積分消納,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鼓勵各主體單位積極打造碳普惠減排場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場景內的消費者激勵與獎勵機制,對于運營良好的碳普惠減排場景可在省級層面推廣。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減排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登記并簽發項目減排量,以整年度為最小時間單位。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評估,根據跟蹤檢查和評估結果修正減排量。
第二十條 “減排項目”和“減排場景”申請主體應承諾就同一項目和減排量不在國內外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系統重復申請。
第四章 減排量交易和消納
第二十一條 核證減排量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內依據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交易平臺在省生態環境廳的指導下,制定核證減排量交易規則,負責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有關規定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注冊后可參與核證減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條 核證減排量交易一般采取公開競價、協議轉讓、定價轉讓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核證減排量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方式等由交易平臺向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可通過捐贈、有償轉讓等方式用于大型活動碳中和等。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愿購買核證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探索將核證減排量用于
碳足跡應用場景。
碳積分可用于兌換碳普惠商品、服務等碳普惠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于履行自愿減排義務、大型活動碳中和等的減排量需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注銷;本意見實施之前在省內已完成的減排量抵消按本意見辦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愿購買減排量,用于抵消自身活動產生的
碳排放量;鼓勵申請項目的開發主體和申請主體等各社會主體自愿捐贈或者注銷減排量,共同構建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向社會公布碳普惠方法學、核證減排量、減排量注銷、專家委員會名單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對減排量的真實性、準確性、額外性等負責。減排場景的組織者對碳積分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個人等碳普惠參與主體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泄露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碳普惠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意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溫室氣體: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普惠減排量:指依照經公布的方法學對山東省碳普惠申請項目所產生的
碳減排效果進行量化,審核通過后在山東省碳普惠綜合管理系統中確證的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減排項目”:指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項目業主實施的能夠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項目。
“減排場景”:指個人參與的衣、食、住、行、用等領域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行為。
碳積分:碳積分一般由個人參與“減排場景”產生,可作為兌換商品、服務等權益的憑證。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