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林業局聯合印發《江西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試行)》,圍繞加強和規范生態保護紅線邊界管理,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與占用、有限人為活動管控、臨時用地管理、歷史遺留
問題及紅線監督管理與職責分工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開展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工作,并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
《辦法》強調,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
《辦法》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內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途徑和相關管理要求,包括需退出的礦業權、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等設施、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前已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活動等,將有效破解紅線內各類歷史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