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
(一)碳排放配額;
第十三條 碳
排放權交易應當在省政府審定的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交易機構應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規范、安全、透明運行。
第十四條 交易機構應當建立電子交易系統,采取電子競價、網絡撮合等方式實施交易。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必須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申請,建立交易賬戶,遵守交易規則。
第四章 報告與核查
第十五條 實行碳排放強制報告制度。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必須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報告,并接受
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
第十六條 第三方核查機構必須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核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