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配額的分配與管理
第六條 碳
排放權交易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制度。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本省碳排放控制目標,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確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標準和碳排放配額。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可自愿對合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在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第七條 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量核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當年度碳排放配額,于每年6月30日前發放。
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預留全省年度配額總量中的5%用于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調控,15%用于新增企業或納入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的新增設施。
第八條 企業新增設施引起產能變化或企業合并、分立、重組等變更行為的,相關企業須在發生變化、變更后的30日內,向省碳排放權主管部門申請,其碳排放配額須重新核定。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的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可用于抵消企業碳排放量,抵消額度不得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配額的10%。一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可以抵減一噸碳排放量。
第十條 每年5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前,企業須向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繳納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和(或)規定比例內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于5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對企業繳納的配額、未經交易的剩余配額以及預留的配額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