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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氣候變化立法新動向

2024-12-30 11:30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

氣候變化既是全球現實危機又是長期挑戰,人類社會正從多方面尋求解決方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歐盟作為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中的核心成員,除了利用多邊和雙邊的渠道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治理,近年來,其以推行“有效的多邊主義”為由,頻繁出臺具有域外效力的單邊氣候變化立法。單邊立法被歐盟錨定為參與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載體,正在成為歐盟參與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一種新模式。全面而客觀地認識歐盟氣候變化立法的這一新動向,有助于清晰洞察我國當前在全球氣候變化多方共治格局下所處的環境,從而更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推進多邊主義氣候變化解決方案,在氣候變化規則制定和多邊合作中更好地貢獻中國智慧。

歐盟單邊氣候變化立法的主要特征

第一,具有明確的域外效力。這些法令雖是歐盟制定的自主性單邊立法措施,但具有明確域外適用的立法目標。因此,氣候變化單邊立法不需要歐盟法院通過擴張性解釋來賦予其域外效力,其調整的范圍不僅包括歐盟成員國地域內的行為,還包括歐盟成員國地域外的行為和情況。通過這種域外性,歐盟以外的經濟體都會受到歐盟氣候變化標準的影響。

第二,追求外部氣候變化目標。歐盟制定的絕大多數具有域外效力的單邊立法追求的目標都是對內的,例如,歐盟競爭立法的域外適用追求的是保護歐盟內的市場競爭,歐盟金融立法的域外適用追求的是維護歐盟內金融市場的穩定。與這些不同的是,歐盟氣候變化單邊立法的域外適用明顯追求外部氣候變化目標或全球氣候變化目標。

第三,單邊氣候變化立法的域外適用與市場準入捆綁起來。相比多邊國際氣候變化條約開放性的義務特征,歐盟的單邊立法借助市場的力量促使第三國市場經營者遵守氣候變化標準或敦促第三國政府采取和歐盟立法措施趨同的立法。歐盟利用統一大市場這一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為相關產業制定氣候變化規則。這種將氣候變化標準與市場準入相結合的模式具有強制和勸說雙重特點:一方面不遵守氣候變化標準就會被拒之歐盟市場之外,另一方面鼓勵第三國和歐盟合作,協同立法措施。與國際氣候變化多邊條約松散的執行機制相比,客觀地說,這種方式大大提高了氣候變化標準的執行力度。從全球氣候變化標準設置的角度來看,歐盟所擁有的統一大市場是維護全球氣候變化標準的重要力量。

立法的內在驅動力

一方面,歐盟多年來在氣候變化領域展現積極姿態,樹立了“氣候政策先鋒”的形象。歐盟不斷提升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希望歐洲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碳中和的大洲。歐盟認為《巴黎協定》執行機制向“自下而上”模式的轉變,由此產生的靈活性賦予各個成員方太多的自由裁量權,并且相比歐盟,其他成員方在減排義務方面“雄心不足”,自己有義務實行“通過自身的模范作用來引領”戰略,發揮其典范的力量和“先動優勢”,以帶動其他成員方向歐盟看齊。

2019年歐盟制定的“歐洲綠色新政”指出,“作為全球最大的單一市場,歐盟能夠制定適用于全球價值鏈的標準”;“歐盟能夠運用它的影響力、專業技能和金融資源來動員其鄰國和伙伴國加入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上來”。從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歐盟為了提高全球環境氣候治理效能強烈的“向外看”的政治意愿,看到歐盟賦予自身的天然的“使命感”。歐盟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這種自我認知推動著歐盟采取各種行動朝著這一方向努力。

另一方面,歐盟希望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提高歐盟產業的全球競爭力。一般來說,一國產品會因氣候變化政策寬松而更具競爭優勢。對于氣候變化標準嚴苛的歐盟來說,需要極力避免這一后果的產生。在“歐洲綠色新政”中,歐盟認識到在追求環境政策目標時有必要保持供應鏈的安全和競爭力。這意味著要在保持歐盟的競爭力和環境保護價值之間做出平衡。在存在張力的兩者之間,尋求公平競爭是歐盟處理兩者關系的方式。因此,環境保護的標準要適用于在歐盟外生產的產品和服務。這可能是歐盟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單邊氣候變化立法的最大動力。在單邊立法中,通過給第三國施加氣候保護標準的市場準入條件使得歐盟的企業能夠與境外企業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以維護歐盟產業的競爭力。隨著新興市場國家的集體性崛起,歐盟的競爭力焦慮與日俱增。2024年9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競爭力的未來》,重點關注可持續競爭力、經濟安全、開放的戰略自主權以及公平競爭。2024年11月8日,歐盟領導人非正式會議通過了《布達佩斯宣言》。該宣言把提升競爭力作為歐盟未來工作的重點。隨著綠色產業成為國際競爭的主要領域,單邊氣候變化的域外適用將是維護歐盟產業競爭力的有力方式。

對外部氣候變化治理的多元影響

一方面,對第三國企業或行業以及氣候政策施加影響。根據歐盟單邊氣候變化立法所設置的市場準入條件針對的主體不同,我們可以將其立法分為兩類:對第三國的經濟主體,包括單個的企業和某一行業設置市場準入門檻和從國家層面對第三國設置市場準入門檻。這兩類不同的立法措施對第三國的氣候變化影響程度是有差異的。第三國的市場經營者如果想和歐盟的企業做貿易就必須改變經營行為以符合歐盟的標準。第三國的產業很可能會改變其整個商業實踐,即便是其產品并不銷售或不是全部銷售到歐盟市場。在歐盟單邊氣候變化立法中還有一部分立法把市場準入條件和第三國的氣候變化政策聯系在一起。為此,歐盟委員會要對第三國的氣候變化相關政策進行評估,如果第三國制定了相關的立法措施或是被認為存在類似于歐盟的規制,那么在這樣的背景下,第三國的產品可以進入歐盟市場。如果歐盟委員會做出了相反的認定,即便某一產品在事實上是符合歐盟標準的,也會被歐盟拒之門外。歐盟通過這樣的立法技術,希望能夠對第三國的氣候變化政策選擇施加壓力,倒逼第三國對本國的氣候變化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以和歐盟的標準趨同。

另一方面,以單邊方式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朝著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向發展。歐盟通過單邊的形式追求在多邊氣候治理層面不能達到的目標。在以“減排責任分配”為核心的多邊治理體系中,歐盟所不能實現的利益訴求可以通過單邊立法的形式得以表達并通過市場的力量加以實施,從而對多邊氣候變化規制施加影響。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以下簡稱“共區原則”)是全球氣候變化治理機制的基石。該原則界定了全球氣候治理機制的基本特征,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要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但其貢獻理應存在差異性,這是由于它們對當前的氣候變化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并且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也有顯著不同。“共區原則”的核心是區別對待,使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之上,實現實質平等。但自2009年以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這一原則的解讀和適用一直存在著分歧。歐盟在歷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主張以“當代的和動態的方式”對這一原則進行解讀。歐盟認為,新興國家尤其是中國,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和能力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有必要通過重新解讀和適用該原則,來推動制定新的規則并建立一個全新的氣候機制。歐盟的訴求實際上是試圖改造國際氣候變化治理機制中那些更多體現發展中國家利益的部分,為自身創造更有利的競爭環境。歐盟在許多單邊氣候變化立法中沒有體現區別對待的方法而是對域外的行為體進行“一刀切”,通過向發展中國家轉嫁責任的方式來緩解氣候治理對歐盟本土產業造成的沖擊,本質上是拒絕“共區原則”。從歐盟的單邊氣候變化立法中,我們可以看出歐盟并不認同當前的氣候變化治理成本的分配格局,因此嘗試通過單邊的方式向其他參與方轉移治理成本,在提升其他行為體參與度的同時,為自身在氣候變化治理過程中“減負”。歐盟使用這樣比較隱蔽的手段為自身創造更有利的競爭環境。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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