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1 12:41 來源: 江蘇和碳環境公司 |作者: 鄭穎
報告主體的溫室氣體(GHG)排放總量等于燃料燃燒CO2排放量,加上火炬燃燒CO2排放量,加上工業生產過程CO2排放量,再加上企業凈購入電力和凈購入熱力的隱含CO2排放量之和減去企業的CO2回收利用量。
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有以下3種:
1)通過連續監測濃度和流速直接測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由于截止到目前溫室氣體并不是我國的法定空氣污染物,政府并沒有要求企業對其進行實時監測,因此,該方法并不普遍。
2)采用基于具體設施或工藝流程的物料平衡法或化學計量法計算排放量。這種方法較之1)更為常見。
3)采用排放因子[4]來計算。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辦法。
一般來說,上述3種方法的準確度為“連續監測法>物料平衡或化學計量法>排放因子法。
石油化工企業盤查報告指南采用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排放因子法:CO2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
物料平衡法:CO2排放量=(原料中的碳-產品中的碳-廢棄物中的碳)*C和CO2轉換系數[5]。
需要說明的是,本指南直接排放的活動水平數據所指各種燃料的消費量均以質量(t或萬Nm3)表示。這與第一批公布的10個行業的盤查報告指南不同,后者的活動水平數據以熱量(TJ)表示,例如發電行業和水泥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