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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高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意見(2024年修訂)

2024-12-6 09:22 來源: 平湖市人民政府

平湖市高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意見(2024年修訂)

為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全面深化生態文明建設,高質量建設美麗平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以及《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資環〔2023〕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政策

(一)生態示范創建。鼓勵開展各類生態示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等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示范創建項目,對由國家和省級黨委政府、美麗建設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或生態環境部門發文表彰的單位或集體,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2.5萬元的獎勵。

(二)無廢細胞建設。鼓勵各主體開展“無廢工廠”建設,對完成建設并經嘉興市及以上相關主管單位發文公布或認定的,每個分別給予最高2500元的獎勵;若“無廢工廠”晉升為“精品無廢細胞”的再給予最高2500元的獎勵。若我市各類無廢細胞獲得省“百優細胞”榮譽的再給予最高5000元的獎勵。

(三)生物多樣性保護。鼓勵開展生物多樣性體驗地和體驗場館建設,通過省級驗收的,給予最高25萬元的獎勵。

(四)寧靜小區建設。開展寧靜小區建設,對開展國家級試點任務的鎮街道按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投資額的80%予以補助,對于開展國家級試點任務并被授予“寧靜小區”稱號的小區所在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萬元、2萬元的獎勵。通過省級試點建設任務的鎮街道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獲得命名的小區所在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1萬元的獎勵。

二、污染防治政策

(五)固廢治理能力提升。鼓勵工業排污單位開展固廢自主綜合利用及固廢減量化,給予不超過污染防治設施總投資的15%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15萬元。

(六)水污染整治提升。對列入平湖市級及以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工業水污染整治提升項目,給予不超過污染防治設施總投資的15%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15萬元。

(七)大氣污染整治提升。鼓勵排污單位開展VOCs低效設施升級改造和氮氧化物等深度治理。排污單位將現有VOCs治理低效設施升級、改造、替換為高效設施的,以及按嚴于國家和地方標準、嚴于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核發要求開展煙粉塵、氮氧化物、惡臭異味深度治理的,給予不超過污染防治設施總投資的15%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15萬元。其中,按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要求建設并納入我市活性炭公共服務體系的活性炭吸附設施的,按高效設施給予獎勵。

(八)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替代。鼓勵排污單位推進VOCs源頭替代。對排污單位完成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且替代量達到90%使用量及以上或通過省生態環境廳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每替代1噸給予最高1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15萬元。替代后,企業的溶劑型或高揮發性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獲得獎勵時認定的使用量(另有經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的除外)。

(九)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替換。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淘汰老舊柴油非道機械,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照《浙江省推進老舊柴油叉車淘汰替換新能源工作方案》要求淘汰老舊柴油叉車(抱車視同叉車)的,根據額定載荷(m)給予獎勵(見表1)。

表1 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獎勵標準(單位: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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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替換叉車可以同時給予淘汰和替換(改造)獎勵。上述淘汰、替換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的,獎勵額度按100%兌現;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獎勵額度按80%兌現;在2024年底前完成的,獎勵額度按60%兌現。

(十)大氣污染防治績效提級。鼓勵排污單位污染防治提級,對主動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績效提級的排污單位,創建成為績效A級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創建成為績效B級或引領性的排污單位給予最高2.5萬元的獎勵。

三、減污降碳政策

(十一)減污降碳試點建設。鼓勵各主體開展減污降碳協同試點創建,列入國家、省級減污降碳協同試點的園區分別給予最高25萬元、10萬元的獎勵;鼓勵減污降碳試點參加省級賽馬激勵評估爭先評優:列為A檔的園區、鎮街道,分別給予最高5萬元、2.5萬元的獎勵。

四、附則

(一)本政策意見中的獎勵在市生態環境保護發展資金中列支,不執行財政專項資金封頂。同一事項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項符合本政策意見多項條款的,不得重復享受,但可按最優惠的條款執行。

(二)本政策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競爭性分配。

(三)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按照《平湖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平湖市財政局關于明確財政專項資金一票否決事項的通知》執行。

(四)享受本政策意見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采取不正當手段虛報、冒領和騙取獎勵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行為的,按照《平湖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未納入本意見、但由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需要由市生態環境保護發展資金給予獎勵的,按市委市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執行。

(六)本意見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平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湖市高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意見的通知》(平政發〔2023〕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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