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綜觀“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的人類文明歷史變遷,把握“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的國家歷史發展脈絡,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交匯點”,為我們準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引。結合已有成就和新的要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理解“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首先,及時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生動實踐是生態文明“良法”形成的“先行區”和“試驗田”,而法律制度的確立又反向確認了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成果,二者相輔相成。
其次,借助法治支撐改革行穩致遠。改革涉及利益關系和權力格局的調整,法律是一種明確、普遍、強制的行為規范,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關鍵作用。“堅持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對保障改革方向正確、進程不反復、不回潮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以法典編纂保障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當前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內部存在著價值沖突、邏輯矛盾等
問題。應當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契機,對環境法律體系進行系統整合、編訂修纂、集成升華,實現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提質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