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根據《京都議定書》第6條的規定,為履行第3條的承諾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清除項目所產生的
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
聯合履行機制是附件一國家之間以項目為基礎的一種合作機制,目的是幫助附件一國家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其量化的溫室氣體減排承諾。減排成本較高的附件一國家通過該機制在減排成本較低的附件一國家實施溫室氣體的減排項目。投資國可以獲得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單位,從而用于履行其溫室氣體的減排承諾,而東道國可以通過項目獲得一定的資金或有益于環境的先進技術,從而促進本國的發展。它的特點是項目合作主要發生在經濟轉型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