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是中國對世界的莊嚴承諾。作為控制和管理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方式,
碳排放權交易(以下簡稱
碳交易)通過
市場機制推動
減排,對于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自2011年起,我國在七省市試點碳交易市場,并于2021年7月正式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僅納入發電行業,在地方試點市場中,
電力行業也是重要的交易主體之一。電力企業的先行先試為碳交易市場的平穩運行積累了經驗,也為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樣本。
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與地方試點碳交易市場并行,各地在配額分配、核查監管等方面存在監管差異。一是各試點省市重點排放單位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有的以年碳排放量劃分,有的按照行業區分。二是配額分配規則不統一。有的無償發放,有的無償和有償相結合。在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抵消的碳排放量比例方面也存在差異。三是監管處罰的標準、力度存在差異。比如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天津市規定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罰款,上海市為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深圳市為5萬元罰款。全國碳交易市場的處罰力度與試點市場也不同。各地標準的不一致、步調的不一致,帶來總量可控性、發展可持續性等諸多
問題,不利于統一、公開、透明、公平的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
全國碳交易市場經過兩個履約周期的運行,在市場活躍度提升的同時,碳交易市場法律風險開始顯現。一是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風險。包括簽約之后不履約、無法履約、未按時履約;未通過全國碳交易系統而自行簽訂包括碳排放配額在內的排放指標轉讓協議,導致無法過戶等。在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額交易糾紛案中,某國有企業通過比選進行碳排放配額采購是否適用招標投標法、不具備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主體資格的中介機構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等都是各方爭議焦點。二是碳排放數據造假風險。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先后公布了多家數據造假、核查程序違規企業和
第三方核查機構。盡管新修訂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碳排放數據造假可能被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但隨著交易量的增加,重壓之下能否遏制造假態勢,仍有待觀察。三是配額未足額清繳風險。碳排放配額未足額清繳導致企業面臨行政處罰的情況高發,盡管前期試點省市處罰力度不大,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施后,處罰力度在加大。四是信息公開不充分風險。各地區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平臺上線時間不長,部分地區納入披露名錄的企業并不完整。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顯示,第一個履約周期的2162家重點排放單位中,有347家沒有完成披露,占比16%。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公開程度亦不統一。2022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電力行業之外的其他行業公開率僅為10%。信息公開不足不僅影響
碳減排目標的完成,同時可能造成碳交易安全隱患,不利于交易市場的規范發展。
針對碳交易市場運行法律風險,《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強化了各參與主體法律責任,新增風險防控、信息披露、碳交易信用記錄等制度要求。該條例的制定和施行,將開啟碳交易市場的法治新篇章,但碳交易市場的規范發展仍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交易主體的界定需細化。電力行業之外的行業重點排放單位認定標準、配額分配,尚需進一步明確;部分試點地區規定政府或個人可以參與碳交易,其權利義務、參與門檻和標準也有待明確。
核查機構的管理需加強。核查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是碳交易的關鍵,核查機構的選擇標準、管理、服務等需要進一步加強。
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需明晰。如碳排放配額能否作為擔保物,免費發放的配額法律屬性如何界定,對于因停產、破產導致未完成履約清繳的企業,需進一步明確清繳履約規則。目前,
碳金融產品中公允價值的確定、抵押率的設定等都需進一步明確。
碳交易市場的規范與發展應并重。一方面,加大處罰力度固然能增強企業履約意識和風險意識,但實際執行中應全面、準確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尤其是在降碳減污壓力疊加的關鍵期,應平衡處罰與激勵機制,充分用好法治、
政策、市場的組合拳,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加快轉型升級。另一方面,要加大激勵力度。部分企業在推廣綠色能源方面走在前列,如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本部調度通信樓全年綠電消費達100%,實現了綠電從無到有、從有到全的突破,發揮了央企綠電消費示范引領作用。對于積極倡導綠色的企業,在逐步完善CCER交易機制與定價標準的同時,可考慮擴大CCER抵扣范圍,激勵電力行業提高清潔能源發電所占比重。目前,天津、上海、湖北、廣東四地出臺對積極減排、按時履約的企業優先提供金融支持、優先申報
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等激勵措施。此外,重慶試點
碳市場規定配額缺口可從次年預支配額的“借碳”政策,北京、天津和上海的“綠電不計碳排放”等,亟待擴大實施。
總體來看,電力企業參與碳市場交易既有行業特點,也有共性特征。引導、促進更多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既需要企業踐行綠色低碳合規的理念,也需要相關部門在碳排放總量控制上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建立更加公開、透明、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