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七個碳交易試點經驗總結
中國七個
碳交易試點省市采取了出臺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階段解決立法
問題,為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法制建設提供了經驗。其中
深圳、
北京、重慶采取人大立法結合管理辦法形式,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廣東、上海、湖北,天津采取單一管理辦法的形式,約束力相對薄弱,需要配合更多樣的約束機制保證企業參與碳交易。
中國七個碳交易試點,除建立碳交易制度的運行框架和基本規則,明確相關部門和參與方職責外,立法的核心是關于試點交易體系強制力和約束力方面的規定,特別是相關處罰和實施細則,除了一般的罰款、配額之外,還有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通知相應的征信信息管理機構等。
基于歐盟和試點
碳市場的實踐經驗,國家碳市場建設過程中加強立法層級,并輔以相關技術
法規支撐體系的順利運行;在此基礎上,通過制定相應的處罰和實施細則,加強體系的強制力和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