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各國代表齊聚阿塞拜疆,參加為期十天左右的COP29(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在本次峰會上,將會有一個關鍵詞頻繁出現——NCQG。
NCQG(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 on Climate Finance)即“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至少1000億美元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經合組織數據顯示,雖然晚了2年,這一目標在2022年已經首次實現。2015年,當各國在簽署《巴黎協定》時,決定在2025年前確立一個更高的氣候融資目標,以取代現有的每年1000億美元的目標,這就是NCQG。
不過,近幾個月來,由于各國對于NCQG的許多
問題存在分歧,這一計劃談判進度緩慢,而此次COP29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解決這些分歧,加速推動NCQG的確立。本文整理了關于NCQG的7個具體問題,以供參考。
為什么要設定NCQG?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的日益嚴峻,各國需要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清潔能源發展、加強氣候適應能力,這些措施的實施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其中,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往往最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生計和發展都受到氣候挑戰。而NCQG的目標,就是為這些國家提供更好的金融框架和更多資金,用以支持它們在能源、
交通、農業和其他重要系統中實施低碳、氣候適應型解決方案,幫助它們獲得建立復原力和保護其社區所需的支持。
NCQG目標數字是多少?
相關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每年需要數萬億美元來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氣候融資獨立高級別專家組(IHLEG)則建議,到2030年,新興
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小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每年需要投資和支出近2.4萬億美元來實施減緩和適應戰略,建設有彈性的基礎設施并過渡到可持續能源系統,這個數字是目前投資額的四倍。目前,各國代表普遍認同氣候融資需要“數萬億美元”這個大的資金范圍,但由于不同估算的計算方式不同,對于“到底是幾萬億”這個問題,仍然很難達成共識。
NCQG包括哪些來源類型?
IHLEG建議,每年大約1萬億美元的資金需要來自國際資金來源,其中約一半應來自公共部門(包括雙邊、多邊和其他發展融資,以及創新融資)。此外,鑒于僅靠公共財政無法滿足氣候行動的巨大資金需求,大規模調動私營部門投資也至關重要。因此,NCQG還有個重要作用,就是通過推動各國政府承諾實現實質性的氣候融資目標,鼓勵掌管著超過210萬億美元的資產私人投資者參與進來,將其投資組合與氣候友好型項目保持一致,從而增加用于全球可持續發展的資金總量。而這兩大類資金來源的占比問題,正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分歧之一。
哪些國家應該積極貢獻NCQG?
誰需要提供氣候融資,誰應該得到氣候融資?這是當前NCQG談判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一般來說,氣候融資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此前的“1000億美元目標”的主要出資國家指的是1992年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時成為經合組織成員國的24個國家(后改為23個國家)。如今,時間線過去了30多年,一些國家認為,有能力為全球氣候融資做出貢獻的國家比以前更多了,應該重新更新評估指標,擴大“發達國家”的范圍,同時也應該評估能夠獲得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有哪些。然而,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和怎么評估可謂是要素復雜、牽扯眾多,極難達成共識。
NCQG將重點支持哪些類型的活動?
“1000億美元目標”重點支持兩種類型的活動,減少排放的“緩解”活動,以及幫助各國建立抵御氣候影響能力的“適應”活動。然而,眾所周知,近些年來各種已經發生的全球性氣候災害給發展中國家帶去了極大損失。據估計,到2030年,僅僅是氣候災害造成的純經濟成本就將達到每年447至8940億美元。這些損失又應該怎么彌補?對于這個問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提出,應將超出發展中國家適應能力的“損失和損害”作為NCQG的“第三支柱”,將對氣候災害受害者的支援正式納入國際氣候融資的覆蓋內容。同時,應制定分配給“損失和損害”部分的資金百分比,以確保遭受災害的地區能獲得足夠的資金。
要在多久時間內實現NCQG?
計劃完成的時間是確定目標上限以及階段性任務的關鍵要素,NCQG也不例外。目前不同國家對NCQG的時間框架建議有5年、10年、20年等多個版本,各有利弊。例如,5年時間框架可以與《巴黎協定》的進度關聯更緊密,和同樣以5年為期的國家自主貢獻方案(NDC)或全球盤點機制(GST)等相結合,但短短5年時間可能導致目標受限,各國資金壓力也較大。10年或者20年時間框架會更穩定,但時間跨度太大導致未來變數很多(例如通貨膨脹、未來的氣候災害、相關技術成本的變化等),因而很難準確估計資金數額。
如何監測NCQG的進展?
為了避免NCQG淪為空談,各國可以建立具有明確參數的報告機制來跟蹤和評估目標進展和資金流動情況,提高氣候融資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并對未能履行責任的參與者問責。當前,各國普遍同意NCQG可以利用《巴黎協定》中的 “增強透明度框架(ETF)”,該框架要求大多數締約方在兩年一次的透明度報告(BTR)中提交有關其氣候進展的信息。但ETF不是用來針對私營部門的,如果NCQG最終將來自私人投資者的資金納入目標,這一部分資金來源又該如何跟蹤,這顯然也是個需要在COP29上進行討論的問題。
參考文獻:
WRI:What Could the New Climate Finance Goal Look Like? 7 Elements Under Nego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