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報告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201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現在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此外,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承諾“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
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
上述情況表明:在“新常態”發展階段,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需要進行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的變革,我們必須在碳排放總量控制方面形成實打實的宏觀
政策約束和微觀運行機制。為此,提出建議:在“十三五”規劃制定中,把“碳排放配額”指標作為前置約束條件,以此作為實質性推進2030年碳峰值承諾的宏觀切入點。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中,生態環境
問題,不應是經濟發展指標提出之后再考慮的問題,而是必須把它放在“前置”位置,使之成為全國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目標的硬約束。在“十三五”發展規劃的制定原則中,應明確提出:先行確定全國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約束指標,在此基礎上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指標。必須改變以往先行確定經濟發展指標、再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做法。具體建議如下:
一、根據“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承諾,倒推估算出“十三五”規劃期間及各年度允許的“碳排放配額”。以此作為“十三五”規劃各項發展指標制定的前提。
二、以碳排放配額總量為主要指標,同時綜合考慮能耗降低指標、污染物排放總量紅線、國土資源利用紅線、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紅線、城鄉居民宜居環境質量紅線等,形成全國的“生態紅線”體系,以此作為制定“十三五”規劃的前置性約束,進而對經濟規模、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土地使用規模等制定中長期規劃(指標不作為約束性下限,而應作為約束性上限),強化中長期規劃必須長期堅持執行的嚴肅性。即使由于歷史原因及發展階段原因,短期內經濟發展目標與碳排放配額尚難以完全匹配,也應在規劃中體現逐步走向協調的趨勢,并提出相應的改善時間表。
三、根據倒推估算出的“十三五”規劃期間及各年度允許的“碳排放配額”,分配各省市自治區及各部門的“碳排放配額”。明確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各部門在制定“十三五”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中,對所涉及的經濟指標、經濟政策必須進行生態環境影響的事前評估,主動將增長率等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調整到碳排放配額以及生態紅線許可的范圍內,并在此約束下確立產業結構調整及空間布局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