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碳排放配額=歷史排放基數+先期減排配額+新增項目配額
l 歷史排放基數
按照試點企業2009年至2012年排放邊界和碳排放量變化情況,選取方法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間排放邊界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中(重大變化指企業新上或關停主要生產系統、動力設施):碳排放量相對穩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數據的平均數;2011年相對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過50%的,取2011年排放數據。
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中:據易碳了解到,2009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數據的平均數;2010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2011年排放數據;2011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補充盤查后的2012年排放數據;2012年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邊界變化后經補充盤查的2012年內連續穩定生產月份的排放數據所推算的全年數據。
l 先期減排配額
試點企業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間實施了
節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得到國家或上海市有關部門按節能量給予資金支持的,可獲得先期減排配額。先期減排配額量依據其獲得資金支持的核定節能量所換算的
碳減排量的30%確定,在2013至2015年期間,按每年10%分3年發放。節能量與碳減排量的換算系數為2.23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l 新增項目配額
據易碳了解到,對試點企業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投產、年綜合能耗達到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申請新增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量根據項目全年基礎配額、生產負荷率及生產時間確定。申請和發放有關規定詳見附件1。新增項目配額發放后即可作為相應年度配額使用。(來源: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