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理論與實務不夠成熟
我國現行用于指導企業會計和報告實務的
法規主要是由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包括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執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和準則。總體來說,這些法規、制度和相應的企業會計與報告實務對于環境
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雖然少數企業有自愿披露的跡象,但是,從環境會計涉及業務的處理、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形式上,企業間都存在著很大的不可比性。另外,我國目前的稅法中也有對某些企業減免稅的規定,這些規定雖從減免稅的正面鼓勵企業防治污染,但缺乏進行信息披露的明確規定。除此之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中,也缺乏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內容,而且缺乏與其他環境法規的協調性。盡管1999年以來,中國證監會重視環境保護,強調對重污染行業的企業在上市前進行環境審核,但目前對環境的審核僅是內部掌握,并未向廣大股民公開披露。這樣由于信息披露不全面,有可能使投資者將其資金投向污染嚴重的企業,從而加劇環境污染和破壞。廣大股民在不了解企業環保真相的情況下,必然承擔著上市企業因不符合環保要求而倒閉或被取締、責令停產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不利于股市的健康發展。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缺乏全社會的廣泛參與
我國目前有些企業仍存在著“重經濟輕環境”的思想,“先污染,后治理”等非持續的行為仍大有
市場,公眾的整體環境意識比較低下。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企業可能就不愿對外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會計界對環境會計的研究大多數局限于微觀層面,將環境會計局限于企業環境會計,而忽略了宏觀層面的環境會計;或者將宏觀環境會計看作是統計學家的事,對宏觀環境會計研究參與不足。這種研究現狀的缺陷有兩個方面:首先,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不夠全面;其次,沒有認識到環境作為一項公共產品,對環境的有效控制需要一個宏觀與微觀銜接的核算體系,從而不利于在會計體系中實現宏觀環境核算與微觀環境核算的銜接。
(三)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
建立環境會計是一個系統工程,環境會計理論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需要考慮各因素之間的關系及影響。從已經具有的成果看,大多數論文只注重環境會計理論某一方面的研究,而將環境會計理論作為一個系統和一個整體來研究而形成的成果較少。相當一部分學者在對環境會計進行研究時,寫一兩篇文章以后就不再探討,不能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或系統研究,因而難有一定深度的力作問世。在研究方法上,屬于規范性研究的文章較多,實證性研究的文章較少。我國企業目前對于這些問題不作披露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這勢必影響有關各方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企業環境狀況和環境業績等問題的了解,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性。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和報告中對環境問題忽視的原因主要表現為:現行企業執行的環境管理法規和監督方式只考慮國家的信息需要;現行企業會計和報告的管理機關,缺乏關于環境信息披露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的原則規定;現行企業和會計人員長期以來慣于執行國家規定,沒有主動、自愿披露的習慣;會計理論界缺乏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十幾年來,我國會計界一直忙于傳統財務會計的模式性轉換,而對環境會計的信息披露工作重視不夠。
''(四)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配套的環境會計準則
盡管我國一些企業已經意識到了環境會計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環境信息的動機,但遺憾的是,由于尚未形成具備可操作性的會計準則,使得當前環境會計缺乏與實務相結合的理論支點,導致環境會計實務還沒有相應的理論指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出現盲點;由于環境會計準則是一部操作性很強的會計準則,目前又沒有可借鑒的、現成的環境會計準則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而制定這一準則所需的調研、咨詢工作將是非常復雜的,出臺需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