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2024年6月26日,市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登載于東營人大官方網站首頁“立法工作”項下“意見征詢”子欄目,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在2024年8月16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通訊地址:東營市府前大街8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257091);電子郵箱:dyrdfgw@ dy.shandong.cn。
東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東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
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設施建設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并集中收集的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環境監管。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布局回收網點。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企業、施工單位等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鼓勵、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相銜接,確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具體項目建設,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以及規劃許可、建設條件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分期建設的,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改造。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三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四條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產生。市、縣(區)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飲、娛樂、旅游、住宿等行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市、縣(區)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設置提示牌,提示適量點餐,增加小份菜品,減少餐飲垃圾產生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
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油漆、殺蟲劑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遵循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參照相關規定、標準實施。
第十八條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和本市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細分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標明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方便群眾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按照以下規定方式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設施,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其他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設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破損或者滲漏;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禁止混入木竹、塑料、玻璃、
陶瓷、金屬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禁止將廚余垃圾提供給不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個人;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設施;
(五)廢舊家具、廢棄電器等體積大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站點、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禁止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業主委員會管理和沒有單位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或者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賓館、飯店、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娛樂、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場、車站、碼頭、
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廣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環衛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以及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完好;生活垃圾裝車作業完畢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及時保潔、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勸阻、制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按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或者集中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并避免交通擁堵和噪音擾民。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并定期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以及行業規范、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養殖或者高壓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禽畜養殖場等不得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人員以及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五)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應急措施,至少提前六個月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并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向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備;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停運檢修,并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向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九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六章 宣傳引導與社會參與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傳播生態文明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促進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旅游景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旅游景區管理單位、旅游企業引導游客做好分類投放。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群眾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快遞、包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商業零售、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加強宣傳培訓。
第三十三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為的輿論監督。
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三十四條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引導和服務等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評估激勵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表揚、積分等方式,鼓勵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處理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方案,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因突發事件無法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源頭減量、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質量綜合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人員、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處理臺賬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處理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