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24〕13號)《吉林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吉工信辦聯〔2023〕45號),加快構建我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擦亮新型工業化生態底色。我廳起草了《吉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有關單位及社會各界意見。
請于8月16日前將有關意見建議(請署名)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省工信廳資源處。
聯系人:白佳齊聯系電話:0431-8891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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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高質量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24〕13號)《吉林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吉工信辦聯〔2023〕45號),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擦亮新型工業化生態底色。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綠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制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
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
政策環境,引導
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推薦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認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培育、管理、宣傳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工業
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
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為開展國家級綠色制造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管理平臺由工信部負責建設和運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賬號和相應權限。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創建市級綠色制造培育名單。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鼓勵建設工業綠色微電網、創建無廢園區、零碳園區、節水標桿園區的工業園區;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主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綠色工廠創建標準清單(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級、省級綠色工業園區創建的標準主要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及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國家級、省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標準主要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市級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一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冊、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錄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
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報送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并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關于市(州)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園區申報材料后,按照本地區培育計劃,組織開展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工作。
第十四條關于省級綠色制造名單認定: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屬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形成明確推薦意見,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入選的綠色制造名單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告。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層面培育庫或者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五條關于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的年度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數量要求,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充分征求省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擬定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年度推薦名單,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級綠色制造推薦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級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對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報送的動態管理表進行審核,出具明確審核意見并在平臺上傳。對于綠色制造水平關鍵指標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組織進行現場評估,提出動態調整意見。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II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一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II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級綠色制造名單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五章 第三方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開展綠色制造評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四)評價機構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五)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第二十一條參與綠色評價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應在管理平臺注冊,并在開展評價前,將本機構資質條件證明等相關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后,可開展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細則,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客觀公正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并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第三方機構不得與培育對象簽訂對賭協議、承諾保過、
認證服務搭售評價、以及其他擾亂培育咨詢評價服務市場的行為。每年12月15日前,參與綠色評價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應將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級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將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參與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堅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將優先推薦參與工業節能、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等方面的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六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綠色制造培訓和宣傳推廣,推動綠色工廠申報反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在專項資金申請、試點示范、金融服務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鼓勵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制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條 對于綠色制造名單企業,加大支持服務力度,支持和鼓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務:
(一)推動金融資源支持綠色工廠綠色低碳改造升級項目建設。對綠色工廠綠色低碳改造升級項目有融資需求的,向國家產融合作平臺分類推送;
(二)對認定的綠色工廠推出“綠色工廠貸”等專項金融產品,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并參考“企業綠碼”量化分析評價結果給予差異化利率定價;
(三)推廣“企業綠碼”,加大“企業綠碼”的應用場景,申領后可向其采購商、金融機構、有關政府部門等出示,證明自身綠色化發展水平;
(四)加強綠色制造名單企業的培訓指導和典型經驗宣傳力度。
第二十八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中提及的《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要求》 《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以及《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 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中附件保持一致,同步修改更新。申報單位、第三方機構以及各級工信主管部門可在工信部節能司官網下載。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