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2 21:25 來源: 易碳家期刊 |作者: 王信 袁方
從各國實踐來看,在碳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放權交易的市場機制下,碳排放權成為可交易、有價格的商品。這有利于微觀經濟主體加強成本—效益分析,使其減排義務和國家減排目標有機相結合,更好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這一具有明顯外部性的現象,抑制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在市場最初建立、排放權分配和交易價格管理等方面,需要合理的機制保障。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有待起步,國際經驗和教訓顯得尤為珍貴。
一是國家對碳排放應設定絕對或相對控制目標。這將增加碳排放權的稀缺性和排放權交易的必要性,加大微觀主體減排的壓力和動力。自愿減排交易固然值得鼓勵,但長遠來看無法替代有較強約束力的減排機制和相關排放權交易。
當前我國在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談判中,堅持“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不接受絕對減排總量約束是完全必要的。但為了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升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宜未雨綢繆,強化對各地區、各產業的減排約束。同時,我國已莊嚴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45%。根據我國未來的GDP增長預測和當前的碳排放強度,可大體推算為實現上述目標,每年需減排CO2的量。這就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和較強的激勵。
二是保證市場基本的制度安排盡快到位。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創始人桑德爾(2010)曾提出建立碳市場的若干重要原則,其中涉及市場基本制度安排的包括:明確定義可交易的排放權單位,建立市場監督機構及排放權登記、清算機構,制訂規范的交易文件,采用適當的會計原則、稅收原則,加強各種交易平臺的協調和共享等。
目前我國已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碳排放權交易所從事碳交易,但交易主要集中在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和自愿減排項目。[3] 碳排放權交易的平臺已初步建立,尚無實際交易發生。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缺乏明確的減排總量目標,企業進行排放權交易的動力不足,同時各地盲目建碳交易市場,基本制度普遍很不完善。已宣布設立交易所的有河北、武漢、昆明、深圳、大連、營口、呂梁等地,考慮籌建交易所的省市就更多。但各地都面臨同樣的制度問題: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只好自行其是;企業減排核證機構沒有資質認定,核證標準不統一;重要碳排放行業基礎數據不完備,交易信息不透明等(蔣兆理 2010)。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匆忙開始交易,勢必造成市場混亂,使排放權交易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對此應引起高度重視。
三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碳排放權。首先,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初始覆蓋面,國際已有的成功實踐多是從碳排放量最高、較容易認證的電力、冶煉等少數幾個行業做起,再逐步擴大到其它行業。在我國,能源消耗以煤炭為主,燃煤發電又是電力的主要來源,因此初期可考慮在火電主要產區開展排放權交易試點,根據降低碳排放強度的目標,測算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減排量,據此將排放權分給有關地區和火電廠。
其次,關于免費還是通過拍賣發放碳排放權,在市場建立初期,為減輕微觀主體的成本壓力,提高碳排放權交易的吸引力,各國通常免費發放絕大多數甚至全部排放權。隨著技術進步、市場逐步完善和減排任務加重,應逐漸增加排放權拍賣的比重,加大企業減排力度,政府可將拍賣收入定向用于節能減排相關領域。這對我國也是基本適用的。隨著時機的成熟,應盡快轉向排放權拍賣,使其價格更好地反映市場供求,合理引導企業減排。
再次,條件成熟時,應探索通過排放權儲存和預支條款,使微觀主體能夠自主調整排放權的跨期分配,形成成本最低的減排路徑。
四是防止排放權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在市場建立初期,特別是在不允許跨期儲存和預支情況下,設定排放權交易價格上下限,有利于市場的平穩運行。保留部分排放權政府儲備,也有利于增加靈活性,在市場需求過高時平抑價格,防止企業在短期內減排成本急劇上升。但排放權儲備應控制在一定限度內,給市場以穩定的預期。
在我國,發改委等部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應有大體統一的規則,防止市場價格過大波動而影響市場運行。各地企業往往擔心減排成本高而要求更多排放權,地方政府若過于隨意、過多地動用排放權儲備,勢必導致排放權價格劇烈波動。如果過早地開發衍生產品,現貨價格波動導致衍生品價格更大波動,將嚴重影響市場運行和減排成效。因此,排放權儲備的規模設定應以較準確的統計和測算為基礎,其發放應遵循嚴格、透明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