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市發改委對外發布了《關于按時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的公告》,規定對于遲到報告者將面臨年度碳排放量從嚴加碼或指標清零的懲罰。
碳排放核查報告
須于4月底前提交
這份針對我市數百家碳排放管控單位的公告稱,根據《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管控單位應當委托碳
核查機構對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
對于截至2015年4月30日未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報告的管控單位,發改委將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從嚴確定其2014年度碳排放量。
據悉,這份《管理辦法》是在去年3月召開的市政府五屆105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的,其中規定,管控單位未在本辦
法規定期限內提交年度碳排放報告且經催告仍未提交,或者虛構、捏造碳排放數據的,根據管控單位的能源消耗數據、統計指標數據的變化、同行業同類型企業的碳排放量等因素,從嚴確定其年度碳排放量。管控單位未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提交統計指標數據報告且經催告仍未提交的,其統計指標數據認定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