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申報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資金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強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財政保障,推進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資環〔2024〕15號)要求,對推進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協同減排項目進行激勵,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激勵對象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采取源頭替代、過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設施升級改造措施,開展工業鍋爐、爐窯、涉VOCs行業企業污染治理及技術改造的工程結構減排項目和淘汰相關產污工序的結構減排項目,并形成NOx或VOCs減排量的企業給予激勵。
(二)激勵資金支持共性工廠、共性產業園建設項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擴建“三同時”項目以及1年(申請之日起)內存在不良信譽記錄的企業,不支持升級改造后仍為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項目和已獲得省相關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
二、激勵方式
激勵資金按照“先減先補、用完為止”的原則,對開展工程治理減排并已形成減排量的企業給予獎補,鼓勵企業盡早完成治理工程,推動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原則上符合獎補對象要求的企業獲得相關財政資金支持金額不超過其本次環保改造投資總額。對于已獲得中央大氣資金支持的相關項目最高可獲得其環保投資額20%比例的激勵資金。
三、激勵標準
對達到NOx和VOCs減排任務的企業,暫按NOx減排獎補1萬元/噸、VOCs減排獎補4萬元/噸的標準進行激勵。
四、企業申報要求
各有關企業應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23〕84號)(附件1),認真規范準備申報材料,并于2024年7月15日提交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審核,同時積極配合減排量審核和核查工作。
五、企業減排量審核認定
各相關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分局局務會議審議后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市環境技術中心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附件2)要求,核定企業減排量并予以公示。
六、資金管理要求
(一)激勵資金實行??顚S?,專項資金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截留、挪用、侵占、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將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督導,對年度工程減排任務完成不理想、經費使用范圍不符合要求、激勵資金項目預算執行較慢或績效管理效果較差等
問題突出的項目,將視情況收回年度已安排的獎補資金。
(三)企業在
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