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參與
碳金融市場的現狀中國的商業銀行雖然在碳金融業務領域方面做了許多嘗試,但由于國內缺乏成熟的
碳交易制度和平臺,國內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的參與非常的淺顯和單一,主要以降
低高能耗和產能過剩產業的信貸為主。
我國目前的碳金融工具有限,主要是“綠色貸款”,而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
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
衍生品在我國還處于空白。我國更缺乏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場所和碳交易平臺。
因此要改變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現狀,就需要完善我國碳金融市場,規避碳金融風險,提高我國在
CDM項目交易上的定價權。而作為中國金融機構主導力量的中國銀行業需要起到宣傳、推廣、引領的作用。
因此探討中國銀行業參與碳金融將顯得意義重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在“碳金融”方面雖有所動作,但都沒有深入到核心部分。
基于以上對我國碳金融市場存在的
問題以及我國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四種我國商業銀行介入碳金融的方式:
CDM項目貸款。作為“存款貨幣銀行”一種的商業銀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是他們的主要業務經營范圍之一。因此商業銀行應該加大其在CDM項目上的貸款力度,尤其是對那些具有可持續發
展效應的項目。
由于CDM項目貸款存在巨大的風險,因此商業銀行應積極尋找規避風險的方法和機制。例如積極創新碳權質押融資貸款,擔保抵押是防止貸款資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線。CDM項目的碳權質押貸款等是融資創新的有效途徑。
碳金融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是指“凡銀行并不需要運用自己的資金而代理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項,并據以收取手續費的業務統稱”。據易碳家了解到,碳金融中間業務一般包括為
碳排放交易方的
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咨詢服務及其他服務。前期是以CDM項目咨詢為收入,開展CDM項目開發業務;利用商業銀行遍布各省市區的營銷資源,篩選適合進行CDM項目開發的目標客戶,鎖定重點目標;專業團隊全程跟進整個項目的設計、立項、注冊、監測、核查、CERs簽發等全流程。對于已經完成CERs的CDM項目,商業銀行海外分行可協助進行買方的推介,實現海內外聯動,帶動海外業務發展。
碳金融產品創新。除了最基本的遠期、期貨等碳金融產品外,商業銀行應積極創新其他碳金融產品。如碳證券、碳基金等各種金融衍生產品。銀行還可開發與碳
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以及開發連接不
同市場的套利產品,如CERs和EUAs之間以及CERs與ERUs之間的互換交易,不僅能獲得收益,又可加強市場流動性。
中國商業銀行介入碳金融也可以可以制定相應的碳金融
政策方針,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培養完善的碳金融中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