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京都議定書》建立的“靈活機制”包括第17條規定的排放貿易機、第6條規定的聯合履行機制以及第12條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統稱為“靈活機制”。前者是基于配額的交易機制,后兩者是基于項目的交易機制。《京都議定書》建立的“靈活機制”又稱為京都機制。
據中國
碳排放交易網了解到,京都機制的基本規則排放貿易機制僅限于議定書附件B國家才可參與,因為議定書附件B國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的基準年或基準期百分比,他們可于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進行“分配數量單位”的交易。所謂AAUs是公約附件一國家根據其在《京都議定書》的承諾,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額。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基于排放貿易機制的確立,一種以排放減少或消除量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創造出來了。公約附件一國家如果需要超過其被許可的排放量,可以從擁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國家以現貨交易的方式購買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溫室氣體,此類交易被統稱為“
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樣受人們關注和交易的對象,“碳
市場”就自然形成了。
而和
CDM被成為基于項目的交易,是因為這兩種機制需要公約附件一發達國家或其國內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具有
減排效益的項目。東道國將項目產生的GHG減排量賣給投資方,而投資方以其折抵在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只是基于東道國是公約附件一中的“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還是公約的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而分別設計為ji和cDM。聯合履行機制下的項目減排量稱為“減排單位”。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8~2012年。因為項目發生在附件B國家(有排放限額)之間,它們不產生新的排放單位。項目可視為交換減排單位的投資。就批準程序而言,JI項目分為兩類。如果項目雙方均實現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各自排放義務,項目需得到相關政府的批準。如果一方或雙方尚未履約,則必須由
認證的獨立機構使用類似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用的評審程序進行評審。清潔發展機制的主要目的是協助非附件一國家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并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之減量承諾,所獲減量單位稱為“核證減排量”,其第一個起算期從2000年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