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經濟體在制定和實施新碳市場的表現尤為突出
各個司法管轄區因應自身情況,采用新的設制度計,造就了新一代 混合和創新的碳
市場。這些市場和傳統的「總量控制與交易」有所不 同,證明
碳市場能適應各種地理、經濟和政治環境特有的挑戰和機遇。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強度的碳市場正在興起,包括中國國家碳市場,以 及加拿大在聯邦和省政府層面基于產出的碳定價體系,還有其他一些正在設計或考慮中的碳市場。
新一代的碳市場還融入了新的設計元素,如印度尼西亞的「限額- 碳稅-交易制度」,混合了各種碳定價工具,或如日本和印度,混合了 履約和自愿市場的特征,自愿制度作為這些國家的發展碳市場第一步, 再循序漸進地發展履約
碳排放交易計劃。
因應碳市場的轉變,ICAP擴大了其《全球碳市場進展報告》的范圍,以反映不斷變化的碳市場范圍。持續關注履約市場的同時,今年的 《報告》還納入了更多基于強度的市場和以前未涵蓋的其他碳市場的類 型。報告的信息圖表部分進一步探討了碳定價范圍。這些創新設計好讓 新地區根據當地優先事項和情況調整和改動碳市場概念,有助鼓勵當地采用碳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