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過程中,綠色金融發揮著重要作用。今年以來,相關部門陸續出臺《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推動綠色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積極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取得了哪些成績?還有哪些工作需要改進?對此,中環報記者采訪了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綠色金融研究團隊負責人張偉。
張偉,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科領軍人才,教授(二級),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綠色金融研究團隊負責人,應用經濟學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可持續發展與金融創新。
中國環境報:在您看來,近幾年國內綠色金融在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還有哪些
問題亟待解決?
張偉:我國的綠色金融事業近年取得了快速發展。據統計,2023年末,我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達30.08萬億元,同比增長36.5%,高于各項貸款增速26.4個百分點。其中,直接和間接碳
減排項目貸款合計占綠色貸款的67.3%,表明我國的綠色信貸是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導的,既注重國內環境治理,又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治理,實現了綠色與低碳的協同發展。另據統計,2023年末,我國境內綠色債券累計發行規模達3.62萬億元,所募集資金主要支持了能源、建筑、礦產等行業的綠色發展。
總體來看,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進一步優化,
市場規模持續擴大,產品創新穩步推進,環境信息披露取得進展,國際合作逐步加強。
但是,也要看到,綠色金融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是綠色金融標準尚未統一。不同金融工具的綠色標準存在差異,導致市場分割,不利于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的發展。二是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有待提高。部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不夠準確和完整,影響了綠色金融市場的有效性。三是存在“漂綠”“洗綠”風險。一些企業通過偽裝的綠色產業項目騙取金融機構的資金,一些金融機構通過夸大的綠色金融項目騙取財政的獎補,影響了綠色金融的聲譽。四是綠色信貸“一支獨大”。長期以來,銀行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導致我國的綠色金融主要表現為綠色信貸(占比達90%左右)。這既不利于銀行體系風險的分散,與綠色創新的高風險也不相匹配。五是綠色金融存在企業歧視。例如,無論是綠色信貸還是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更偏愛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支持較少。六是綠色金融人才短缺。綠色金融領域需要具備環境、經濟、金融等多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目前高等學校相關學科與專業很少,人才供應嚴重不足。
中國環境報:您提到了“漂綠”的問題,您認為,該如何防范類似問題?在提高綠色金融資金投放的精準度方面,有什么建議?
張偉:防范“漂綠”“假轉型”等行為,首先要完善監管體系,加大處罰力度。加強監管部門對綠色金融業務的監管力度,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和處罰措施。同時,加大對“漂綠”“假轉型”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嚴格執法,形成嚴厲震懾。
還要嚴格環境信息披露。通過必要的制度安排,要求企業與金融機構嚴格披露與綠色項目相關的信息,包括環境績效、轉型計劃執
行情況等,增加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以及環境信息披露完整性、經常性的要求,提高環境信息透明度。對于應該披露但沒有披露,或是披露不完全的企業與金融機構,需要進行嚴肅處理,以體現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同時,引入獨立的
第三方機構,對綠色項目進行
認證和審計,增強公信力。
此外,要加強金融科技手段的應用。金融科技手段對于防范“漂綠”“假轉型”等行為具有獨特的作用。比如,利用區塊鏈等技術,可以解決資金穿透管理的問題,能夠幫助金融機構實現對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資金投向的跟蹤;利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對綠色產業項目的相關環境信息進行分析和甄別,能夠檢驗信息的真實性,以便及時發現異常情況。
同時,加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與舉報。推動金融機構形成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自律規則,互相監督和約束。強化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公眾、媒體等參與監督和舉報的渠道,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網絡。
要提高綠色金融資金投向的精準度,一方面要提高對項目的鑒別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強動態監測與調整。這不僅需要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專業人才,還要建立科學、嚴謹的綠色項目評估體系,綜合評估項目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通過大數據、區塊鏈等金融科技平臺,對已投放資金的項目進行持續跟蹤監測,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資金配置,確保資金始終投向符合標準的綠色項目。一旦發現企業存在“漂綠”“假轉型”問題,隨時中止資金的撥付,并制訂資金回收計劃,通過與企業談判等方式,及時回收資金。
中國環境報:在推進綠色金融工作的過程中,金融機構比較擔憂的是什么?
張偉:目前,發展綠色金融在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的發展戰略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不少金融機構將綠色金融視為戰略轉型和業務拓展的重要方向,積極布局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業務領域。
在這個過程中,金融機構也有自己的擔憂。比如,在風險評估方面,綠色產業項目的風險評估較為復雜,涉及環境風險、技術風險等多方面因素,尤其是一些新興的綠色技術項目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準確評估存在一定難度。信息不充分也是一個重要方面。目前企業信用意識有待加強,信息缺乏互聯互通,金融機構難以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或項目的環境信息,因而會影響決策的準確性。一旦企業對自身環境問題有所隱瞞或造假,會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
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需要較多的投入,如專業人才培養、系統建設、技術研發等,導致成本較高,而收益的實現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如何平衡成本和收益問題也會困擾金融機構經營者。如果沒有
政策支持,綠色金融的可持續性就會受到影響。
中國環境報:您如何看待當前的綠色投資熱潮?
張偉:在經濟低碳轉型過程中,綠色能源和環保項目成為投資者追捧的對象,導致這些領域的資產價格迅速膨脹,形成與實際價值脫節的泡沫現象,我們稱為綠色泡沫。
這種現象可能由以下幾個因素驅動:一是政策支持。政府為了推動低碳經濟,可能會提供補貼、稅收優惠等激勵措施,吸引資本流入綠色行業。二是市場預期。投資者對未來低碳技術的樂觀預期可能導致他們對相關企業和項目進行過度投資。三是風險評估不足。在追求綠色投資的過程中,投資者可能忽視了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導致資產價格虛高。四是信息不對稱。市場參與者對綠色項目的真實價值和潛在風險了解不足,可能導致投資決策基于不完整或誤導性信息。五是群體行為。投資者可能受到市場情緒的影響,跟隨他人投資綠色項目,形成羊群效應,進一步推高價格。
基于上述分析,綠色投資對于應對氣候變化至關重要,但必須警惕綠色泡沫的風險。
中國環境報:在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方面,國內地方和金融機構開展了哪些嘗試?還需要怎樣完善改進?
張偉:在這方面,國內一些地方和金融機構開展了諸多嘗試。比如,
浙江湖州等地積極創建綠色金融統計制度、啟動“綠貸通”銀企對接服務平臺;部分地區開展了綠色金融標準創新,結合當地產業特色制定了針對性標準;還有一些地方,例如湖北武漢等地,結合金融科技、
碳市場推出了綠色金融服務平臺、
碳普惠平臺等。一些商業銀行推出了綠色信貸,甚至探索了“綠色產權質押+回購+保險”等復合貸款。一些保險公司開發了綠色增信保險、光伏電站運營保險、林業
碳匯保險等綠色保險產品。一些證券機構發行了
碳中和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等綠色債券產品。
但總體來看,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力度不夠,不僅新產品較少,而且缺乏推廣,停留在“樣品”“嘗試”階段,導致“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因此,我認為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改進。
一是幫助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國際合作與自主研發,繼續鼓勵推進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例如進行“碳期權+保險”“綠色債券+
碳足跡”等組合研發。
二是幫助引導金融機構加強綠色金融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在試點成功后,需要及時總結出可復制、可引進的經驗和商業模式,積極推廣綠色金融新產品,拓展市場,增加收入來源。同時,建立健全風險分擔體系,降低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的顧慮。
三是促進金融科技與綠色金融的融合。有必要建設綠色金融智能服務系統,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提供風險預防、風險分散、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四是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加強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的探索?,F有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實踐表明,試驗區對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是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根據地”。需要對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進行擴容,同時推動省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設立及完善。
中國環境報:在推動綠色金融服務美麗中國建設方面,還需要哪些政策協同支持?
張偉:我認為,協同政策的支持主要包括財政、貨幣、
法規、科技等方面。
比如,在財政政策方面,我認為,有必要對綠色金融收益給予稅收減免,對綠色金融項目提供貼息或專項補貼,設立綠色擔保機構及風險補償基金等,通過利益提升與風險分散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還有必要發起設立綠色發展引導基金,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子基金,形成“財政引導——資本集聚——綠色產業發展——更多綠色金融支持”的良性路徑。這些財政政策,有些只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中有所體現,很多并未真正落實,目前亟須改變這種現狀。
在法律法規方面,需要健全專門的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同時修訂金融法律法規中忽略綠色金融或與綠色金融相抵觸的內容,以保障綠色金融市場運行的規范和有序。比如,我認為有必要出臺綠色金融專項法規,將政府文件轉化為激勵力與約束力更強的法規;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商業銀行法》等單行法,明確金融機構對資金支持項目環境影響的法定審查義務,確立金融機構因資金支持而產生的環境法律責任,以法治思維將行政推動轉化為市場驅動。
此外,我認為,需要鼓勵金融機構與高等學校共同建設綠色金融實驗室以及高端智庫等,大力推動綠色金融的創新。同時,在政策上允許綠色金融所有權人申請發明專利,探索運用專利保護的方式保護綠色金融所有權權益,建立綠色金融產品使用權交易市場,最大限度地支持綠色金融領域的發明創造,促使綠色金融迸發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