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風險把控難
風險把控難
事實上,央行和銀監會一直在呼吁商業銀行提供與CDM配套的金融產品,但是實踐者卻很少,單純以未來碳資產作為抵押授信的業務就更少。
“主要原因是未來碳資產還存在一定風險。”對CDM法律事務頗有研究的律師周亞成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周亞成對記者分析道,僅僅是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并不意味著最后的碳
減排量能最終產生收益。
“比如水電項目,河流可能因城鄉建設導致河流改道,水電站可能因地震等自然因素被破壞,種種外力都可能導致水電站無法發電。無法發電也就意味著無法產生減排量,那么所謂的碳資產就不存在了。”周亞成說。
碳資產所面臨的風險還不僅于此。
周亞成告訴記者,從
CDM項目的開發形式、融資到項目建設、運營,方方面面都可能會產生法律風險,如果在項目前期及項目運行過程中不注意加以防范,將會給交易雙方帶來損失。
周亞成建議銀行在做未來碳資產授信業務時,可以把這一類企業打包做貸款,讓企業彼此做擔保,同時還可以用未來的電費收益同時做質押,以減少風險。
不過,興業銀行開發碳資產授信業務的目的似乎并不僅在該業務本身。柯巧芳告訴記者,興業銀行希望通過該項業務的研發和辦理,提升興業銀行在
碳金融領域的研發、執行和項目評估、商務談判與
市場判斷能力,為積極參與未來國內碳金融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