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碳信用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已經成為行業投資者在推進脫碳和凈零戰略的可投資資產。然而,碳信用既沒有具體的財務會計定義,也沒有清晰完備的規則指導如何核算這些抵消。我們應該盡快為碳信用的評估和報告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本文深入探討碳信用的財務會計核算
問題,從監管框架的構建和實踐、行業內的專業見解,到會計核算確認的具體提議及相應的
政策建議,旨在為讀者提供全面、深入的洞見,期望能夠為碳信用
市場的規范化發展貢獻一份力量,推動其成為推動全球低碳轉型的重要力量。
?主要作者
?Raúl ROSALES:倫敦帝國理工學院帝國理工商學院氣候金融與投資中心高級執行研究員、新加坡綠色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委員
?María ángeles PELAEZ:BBVA會計與監管報告全球負責人
?共同作者
?王翰元:倫敦帝國理工學院帝國理工學院氣候金融與投資中心研究助理
?Marwa ELNAHASS:紐卡斯爾大學會計與金融專業準教授
首先,人們普遍缺乏對碳信用作為新的金融工具和可投資資產的理解,目前階段暫也沒有詳細的標準和
法規。雖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正努力完善以報告為重點的可持續性標準,但這些努力尚未涵蓋財務會計核算。因此,我們仍然十分需要開展一個用已解決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反映這些新工具的財務會計核算的項目,從而為可持續性標準和會計核算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我們認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 IASB)是最合適推進這個項目的監管機構,它更有資格從事這項倡議,并且比其他組織更有影響力。該監管機構作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的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應該重新負責“排放交易體系項目”,并為其
碳市場會計核算制度提供清晰一致的指導。
第三,雖然市場上已開始出現一些監管舉措和討論,一些地方監管機構推出了不同的技術方法。但我們仍需要通過一個國際標準來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以避免監管套利。本報告中,我們提出了一個簡單、清晰和全面的會計監管框架以及一些措施,幫助實現全球碳市場所需的透明度。
01
新范式的新標準
資本市場在推動碳市場發展的同時引入了新金融工具,但它們如何會計核算仍無共識。自愿性碳市場面臨估值和投資者信心挑戰,亟需提高透明度保證市場的完整性與效率。關鍵問題是這些工具缺少明確的會計核算指導和緊迫的監管措施。雖然銀行等行業在管理報告中透露碳信用信息,但財務報表卻常缺乏這方面的數據。
為了提升行業協調性,推動標準化的碳核算方法、財務披露和盡職調查標準非常關鍵,這將有助于吸引更多利益相關者支持,并促使機構投資者增加對自愿性碳市場的投入。標準化做法能促進健全的報告體系,確保財務報表中產品信息的可比性。
因此,在碳市場迅速成長之際,迫切需要提升碳信用會計核算的透明度,短期內改善是關鍵。審視現行監管框架是識別和應對透明度提升所面臨的主要差距與挑戰的重要一步。
02
審查當前碳信用財務會計核算
監管框架和實踐
目前,國內外會計標準僅適用于明確定義的實體,而碳信用缺少專門的會計定義。這導致在會計處理碳信用時,只能依賴已有的定義,這些定義并不完全適合碳信用的獨特性。為了應對財務報告廣泛的利益相關者需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碳信用的估值和報告;2) 能夠產生碳信用的無形資產的估值和報告;3)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方面進展的全面報告。
首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沒有明確解決碳信用的財務會計核算問題。具體而言,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簡稱 IAS 8)規定,在沒有任何專門適用于某項交易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下,管理層必須運用自己的判斷力來制定會計政策,其中必須考慮:第一,其他涉及類似問題的IFRS要求。第二,財務報告概念框架的定義和評價標準。
其次,披露不僅是信息的公開,更是基于財務報表中事件精確記錄的結果,旨在真實展現這些事件的本質。然而,披露過程涉及成本,包括收集、處理和發布信息的直接成本,以及可能因信息具有專有性或面臨訴訟風險而產生的間接成本,因此全面披露并非總是最優選項。對于致力于實現全球統一可持續性標準的監管行動,利益相關者可能持正面態度。但在執行可持續性報告過程中,企業、監管機構和監督機構面臨多重挑戰,如制定風險評估管理措施、應對新產品會計準則的挑戰,以及適應以經濟適應性為特征的新生態系統中出現的其他挑戰。
此外,加密貨幣和碳信用這類新型資產在會計處理、度量和報告方面面臨特殊要求,現行會計準則難以完全捕捉其變化的本質。碳信用通過證券化和區塊鏈代幣實現透明定價和實時結算,成為向投資者或客戶轉移碳信用的一種方式,顯示出與加密貨幣的緊密聯系。這種聯系和操作模式突顯了將這些新資產納入現行會計和監管框架的難度及復雜性,指出了為加密貨幣制定會計準則時需要進行更深入分析的必要性。
03
碳信用核算和報告的行業見解
歐盟能源危機,特別是歐洲的天然氣危機,使人們重新引起對高排放能源(例如燃煤發電廠)的關注。這增加了排放以及融資排放,也可能增加對碳信用和相關定價的需求。能源危機對合規性市場,尤其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產生了更為明顯和直接的影響。企業在面臨經濟緊縮的同時不得不轉變其能源來源和減少排放,這將影響氣候目標。碳價格的提高將鼓勵人們減少能源消耗。這樣一來,能源危機可能是加速能源轉型和投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項目的機會,這將為投資者帶來回報。
因此,碳信用不僅僅用于抵消
碳排放。金融機構的客戶越來越有興趣通過購買碳信用或購買產生抵消的基礎資產來投資碳市場,以對沖未來碳負債的需要。總之,無論是為了脫碳還是作為投資策略,大規模買家對高質量碳信用的需求不斷增加,因此提供
第三方評級以確保碳信用質量的碳信用評級機構越來越受關注。
不過,當前的碳資產計量系統尚不具備行業和投資者所要求的完整性水平,存在定價透明度不足、審計和報告質量不足、各地區信用類型不一致以及交易完整性問題等。為確保碳市場的透明度,需要標準化碳項目以增加流動性,解決數據質量問題,并建立聯合國管理的中央公開注冊登記處幫助實現對市場信息的獲取。對于尚未開展碳市場的地區,需要進行教育和能力建設,以確保碳資產的可比性和流動性。
綜上,我們需要加強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以確保一個高度可信、完整的碳市場。監管機構應就自愿性碳市場、對抵消類型的分析方式、抵消類型的風險和定價等提出意見。目前有關國際監管協調的工作對于互操作性至關重要,應繼續推進。
碳交易所和注冊登記機構必須保持高度的完整性,以便在發生重大交易中斷或其他平臺危害的情況下為參與者提供足夠的緩沖和保護。
04
關于碳信用會計核算確認的提議
首先,碳信用不完全屬于無形資產或存貨。與金融實體業務模式相關的碳信用并不是像其他存貨一樣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以供出售,也不用于生產過程或被消耗。它們更像是
衍生品或其他金融工具,在銀行的正常活動中作為提供金融工具、進入客戶市場或對客戶操作進行對沖的一部分。在金融實體管理的碳信用中,由于抵消是用于抵消客戶的排放,而不是銀行本身的排放,因此與該資產相關的利益并不流向銀行,而是流向客戶。這兩種標準都可以恰當地如實表述碳信用是什么以及它如何為金融實體帶來現金流。
其次,我們認為,碳信用應該與其他金融工具在同一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報告。盡管排放配額不符合 IAS 32 對金融工具的現行定義,《金融工具市場指導 II》(MiFId II)將排放配額,即符合指令2003/87/EC(排放交易計劃)要求的任何單位,歸入金融工具。鑒于上述監管方法,我們建議修改準則,擴大金融工具的定義,或制定一個新的工具類別,在損益表中作為可確認的單獨列報項目并以公允價值計算,來反映擁有這些工具的金融實體的實際管理和目標。
此外,是應用“公允價值”標準。對于金融實體,重要的是要區分為自身而遠期購買的碳信用,以及它為與客戶合作而持有的碳信用。這個市場正迅速增長,預計會有大量的交易,因此必須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這些產品的特點和市場的發展,其買賣交易類似于商品交易市場,在全球范圍內創造價格透明度,并允許參與者營銷他們投資組合中碳的價值;
第二,經紀人/交易商管理這些產品的方式(例如,在歐洲能源交易所的政府拍賣會上購買配額,并通過出售ICE指數期貨來對沖頭寸)。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核算的“如實表述”原則,我們認為對這些產品的良好報告是將其納入以公允價值計算的金融工具中,作為資產負債表表和損益表中的單獨列報項目。
05
激勵措施對監管資本需求的影響
交易賬簿基本審查(FRTB)包括在市場風險的標準化方法下對碳交易的更高的資本要求,將增加參與碳證書市場的銀行的資本成本。特別是以下兩個方面將增加資金成本:
第一,是碳證書的高風險權重。FRTB處理碳證書的方法是分配一種標準化的資本計算方法,將60%的風險權重分配給碳交易——在所有商品中最高(例如,是原油的兩倍)。
第二,是持倉處罰。凈額結算是不可能的,這意味著買入現貨和出售遠期合約會產生資本成本。此外,由于即期和遠期之間的相關性,對持倉的處理可以導致銀行承擔資本成本。
此外,是碳銀行賬簿頭寸。關于碳信用的具體監管辦法尚未確定,會計分類將影響相關的審慎處理。因此,我們敦促盡快制定適當的會計法規。目前,會計準則如下:首先是從審慎角度考慮,無形資產被100%扣除。其次是存貨沒有特定的風險權重,因此我們應將其視為“其他項目”風險敞口類別,并分配相應的100%風險權重。這兩種資本處理方式都是懲罰性的,會明顯抑制這些市場的發展。在我們看來,目前的會計準則增加了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與全球脫碳目標背道而馳,阻礙了企業的轉型。
最后,銀行業監管機構,作為其監管職責的一部分,應有效監督和觀察銀行業的做法和運營,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長期穩定和應對能力。監管機構應支持銀行促進新融資工具和合同的順利和安全的過渡過程。我們鼓勵國際監管機構、監督者和政策制定者審查適用于碳信用會計核算的金融工具的定義、抵消的評估以及它們對金融機構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管理的影響。
06
政策建議
首先,為碳信用制定新的財務會計核算具體標準和/或重新審視金融工具的定義,將碳信用歸類為可投資資產。第二,推動可持續發展標準倡議,以促進更好的披露,并優先解決財務會計核算影響。第三,擴大碳信用金融工具的定義,使之與 MiFID II 相一致,或者制定一個新的以公允價值計算的金融工具類別,并作為單獨列報項目記入損益表。第四,完善對碳證書的資本成本評估,同時采用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簡稱 ISDA)提議的碳證書現貨和遠期之間的“持倉”相關性。
以上建議可幫助政策制定者將可持續性信息與財務報表緊密結合,評估碳信用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這意味著要從不同會計相關監管框架中呈現此類標準的可持續性信息,優先考慮透明度和完整性。最后,金融機構監管機構應考慮對這些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潛在的市場波動和風險進行全面評估。通過風險權重直接影響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者的資本要求。
07
結 論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尚未為碳信用定義明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缺乏專門規定和定義。因此,監管機構和政策制定者迫切需要出臺具體的碳信用會計規則,或拓寬金融工具的定義。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應承擔起為
排放權提供明確指導的責任,確保指導的一致性。
目前,碳證書在市場風險標準化方法中被賦予過高的風險權重,這對碳信用交易構成不合比例的懲罰。需要審查并修訂基礎財務交易審查規則(FRTB),以適應歐盟和國際掉期與衍生品協會(ISDA)的建議,重新評估這些交易的風險權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應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會計作為優先事項,以增加資本市場和財務報表的透明度。
最后,我們概述了完善碳信用財務會計核算的兩個主要好處:更準確的標準和更大的協同作用。第一,新的可持續發展方向和新金融產品需要新的會計標準。當前準則未覆蓋這些新產品,導致行業差異和缺乏透明、可比的報告體系。因此,應發展碳信用市場相關的全面財務會計準則,更新或制定新的金融工具類別,以公允價值反映在損益表中,真實顯示金融實體的管理目標。
第二,可持續性信息與財務報告密切相關,必須確保來自不同會計監管框架的信息一致、標準化和透明。如果碳信用在財務報表中未得到適當反映,將無法實現這種協同效應。
參考文獻:
Raúl Rosales, María ángeles Pelaez, Karen Wang, Marwa Elnahass. (2022). Financial Accounting For Carbon Finance: A New Standard For A New Paradigm (Policy Paper). Singapore Green Finance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