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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都有什么機制和哪些類型

2015-2-1 09:14 來源: 易碳家

  ■三種機制

  1997年,《京都議定書》確立了3種靈活的減排機制:一是排放權貿易(ET),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二是聯合履約(JI),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三是清潔發展機制(CDM),即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京都議定書》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機制(VER),主要是一些企業或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愿開展碳減排碳交易的機制。對于發展中國家,主要利用CDM和VER機制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

  ■兩種類型

  總體上看,當前國際上的碳交易市場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減排市場(管制市場)。強制性減排市場又有基于配額的交易和基于項目的交易兩種。基于配額的交易,一般是“總量控制—交易”(Cap-and-Trade)體系下的國家(地區)或企業開展碳排放配額的交易,這是全球碳市場的主體。這類排放交易體系主要有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EU—ETS)、美國的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計劃(NSW—GGAS)等。基于項目的交易,是履約的發達國家在聯合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下分別與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碳減排項目合作,分別產生減排單位(ERUs)和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的交易。另一類是自愿減排市場。這類市場相對寬松,目前市場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標準,主要的參與者是一些比較大的企業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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