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計量方法
1.2.1 碳排放量由式(14.2.1)計算:
Carbon Emissions=AD×EF×GWP (14.2.1)
式中:
Carbon Emissions——碳排放量;
AD——碳排放活動數據;
EF——排放因子;
GWP——全球暖化潛值。
注:附錄E給出了IPCC公布的GWP值,附錄F給出了中國發改委公布的2011年
電力排放因子。
【條文說明】為了計算綠色建筑運行期的碳排放量,必須考慮整個建筑運行期間的碳排放活動數據(AD)、排放因子(EF)和全球暖化潛值(GWP)。碳排放活動數據(AD)為碳排放活動的測量值。如燃油,燃氣或電力的消耗量,蒸汽使用量以及廢水排放量等。排放因子數據是指單位活動數據排放的碳排放數量。據易碳家了解到,利用排放因子數據,可以將活動數據轉化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如:電力的排放因子可表示為:tCO2/MWh,2011年我國華北區域電網的電量邊際排放因子為0.9803tCO2/MWh。車用汽油的排放因子可表示為:kgCO2/TJ,《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提供最新的汽油的排放因子為69300kgCO2/TJ,其中汽油燃燒過程中考慮二氧化碳的比例為100%。全球暖化潛值是將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效應氣體(GHG)在給定時間段內輻射強度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輻射強度影響相關聯的系數。本標準采用的GWP值是采用溫室效應在100年內影響的數據。如CH4(甲烷)100年的GWP值是25。
綠色建筑運行計量期碳排放總量為所有排放源的活動數據與其排放因子以及全球暖化潛值乘積之和。
排放源1:AD1 ×EF1×GWP1=Carbon Emissions1,
排放源2:AD2×EF2×GWP2=Carbon Emissions2,
...
排放源n:ADn×EFn×GWPn=Carbon Emissionsn
1.2.2 碳排放量化方法應科學合理,能將計算結果不確定性降到最低,并能得出準確、一致、可再現的結果。
【條文說明】本條文規定了碳排放量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說碳排放量化方法類型包括如下幾種;不同量化方式會導致不同的計算結果。
(1) 計算;
將碳排放活動數據與碳排放因子相乘;
使用模型;
設備的關聯性;
物料平衡法。
(2) 監測;
持續性的;
間接性的。
(3) 計算和監測相結合。
目前對于綠色建筑中涉及到的一些碳源都有相應的模型和計算公式,如一、二次能源消耗所產生的碳排放直接采用碳排放活動數據與排放因子相乘的方式得到。對于制冷劑可采用模型關聯的方式進行,具體可參照LEED-NC 2.2版EA C4中關于制冷劑泄露率的描述,手提式滅火器泄露量可參照標準GB 4351-1997中5.7.1條“滅火器的年泄露量應不大于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5%或50g(取兩者的小值)”。對于處理建筑廢水排放所產生的碳排放可參照《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或者其它權威雜志發布的模型和計算數據。
1.2.3 碳排放活動數據(AD)來源應準確可信。對于各種數據來源,應給出其可信度,并對計算的結果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進行評價。
【條文說明】活動數據的可信度直接影響碳排放統計計量結果的精確性。據易碳家了解到,對于同一種活動數據,可能有多種證明文件,對于采信何種數據需要對其可信度作出評估,應選擇可信度最大的數據進行計算。數據可信度水平宜分為三檔:較高,中等,較低。對所采信的活動數據可信度應進行評價并在報告中標注。例如對于外購電力的每月電費單,水費單,燃油,燃氣采購清單以及使用計量儀表進行記錄的燃油、燃氣使用數據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對于未使用計量儀表進行記錄的燃油、燃氣使用數據具有中等可信度。對于制冷劑和滅火器泄漏量具有較低可信度。
1.2.4 排放因子(EF)選擇應合理可靠,優先采用IPCC和國家權威部門最新公布的數值。
【條文說明】排放因子是影響碳排放計量結果準確性的重要參數。對于IPCC和國家權威部門,如國家發改委,其公布的排放因子數據是基于大量數據統計和監測基礎上得出的,因此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同時隨著各種研究的深入和各種影響因素綜合考慮的不斷完善,各種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是不斷變化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因此應采用最新公布的數值。
1.2.5 綠色建筑碳排放報告宜有
第三方核證聲明。
【條文說明】依據國際慣例,對于公布的建筑碳排放數據一般需第三方核證才具有相應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