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目標依據】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
福建省和廈門市碳達峰
碳中和決策部署,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保障廈門市碳普惠體系規范、有序運行,根據《廈門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碳普惠定義】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是指針對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綠色出行、綠色生活、綠色公益、
節能減排等減碳行為進行量化和價值化,逐步建立起以商業激勵、
政策鼓勵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低碳綠色發展引導機制。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碳普惠體系的建設、運營、交易、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廈門市碳普惠體系建設遵守國家、地方相關法律、
法規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導、
市場運作、普惠全民”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管理平臺】建立廈門市碳普惠管理平臺,開展
方法學、減排場景管理,核證減排量簽發、轉移登記和消納,政策發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傳等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授權本地
碳交易機構參與碳普惠管理平臺的運營和碳交易工作。
第六條【部門支撐】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根據實際情況與工作基礎,參與方法學開發、減排場景開發和減排項目創建,提供減排量、碳積分的消納渠道,拓展
碳信用的用途。鼓勵探索開發基于各類場景的碳普惠應用程序建設,實現與碳普惠管理平臺互聯互通。
第七條【社會宣傳】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鼓勵引導減碳行為的政策措施與市場機制,推動全市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學管理
第八條【方法學開發】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公開征集、委托編制等方式組織開發碳普惠方法學。優先選取具有廣泛基礎和數據支撐的低碳領域,重點鼓勵開發突出本市地域特點的碳普惠方法學。
第九條【方法學備案】對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學,由方法學開發主體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備案,申報材料應包括備案申請表、方法學設計文件等。材料完備的,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開展技術評估,對通過技術審核的方法學予以備案并公布。
第十條【方法學修訂】方法學可基于碳普惠機制建設需要,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或由方法學開發主體提出修訂申請。
第三章 碳普惠場景管理
第十一條【場景開發】開發主體應當依據已公布的方法學開發減排場景,在減排場景正式運行后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運
行情況相關材料。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運營主體,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公共機構等打造為碳普惠場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場景內的消費者激勵與獎勵機制。
第十二條【場景審核】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碳普惠場景審核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予以公布。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有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減排場景開展技術論證。
第十三條【場景實施】碳普惠場景的運營主體負責采集公眾授權的低碳行為數據,數據經平臺量化后,發放至企事業或個人平臺賬戶。
第十四條【數據安全】已納入碳普惠管理平臺的場景的運營主體應當具備數字化經營能力,能夠為用戶提供減排行為記錄,有能力保護用戶隱私安全,配合做好綠色行為數據采集,數據聯通和管理工作,保障碳普惠場景下的用戶數據信息安全。
第四章 碳普惠減排量管理
第十五條【申報主體】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可以參與碳普惠項目審定及其減排量核證、備案、交易等活動。
開發主體包括減排場景產權所有者、具有委托協議關系的項目建設維護主體、項目投資主體等。運營主體指承擔碳普惠應用程序建設與運維、減排量記錄、碳積分兌換與消納的主體。
第十六條【減排量申報】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碳普惠減排量申報。申報時應按要求提交碳普惠項目減排量申報表,并承諾不重復申報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國內外其他碳普惠開發項目、綠色
電力交易和綠色電力證書項目。
第十七條【減排量簽發】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申報材料后,開展減排量核證,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者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合作。通過審核的項目減排量應予以備案,并通過管理平臺發放至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賬戶。
市生態環境局核證的碳普惠減排量必須是本辦法公布后產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減排量。
第十八條【項目信息公示】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碳普惠減排量前,應當將項目情況、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五章 碳積分管理
第十九條【碳積分換算】個人持有的場景減排量可以兌換為碳積分,應當根據場景減排量與碳積分兌換規則進行轉換,換算后的減排量不可再次交易。
第二十條【碳積分發放】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根據碳積分兌換規則計算、記錄相應的碳積分,并發放至個人平臺賬戶。
第二十一條【碳積分商城管理】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創建碳積分商城,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制定碳積分商業激勵機制,擴大碳積分權益兌換渠道,強化碳普惠激勵效果。
第二十二條【碳積分使用】用戶可在碳積分商城使用碳積分兌換碳普惠商品和服務,碳積分兌換后自動注銷。碳積分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得轉讓、交易。
第二十三條【碳積分管理】用戶持有的碳積分的兌換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在有效期內不得擅自將用戶賬戶中的碳積分轉移或注銷。
第二十四條【碳信用】基于參與主體減排量和碳積分的累積情況,生成并記錄相應碳信用。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與碳信用掛鉤的激勵措施。
第六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減排量交易】核證減排量可通過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在碳交易機構進行出售交易,交易遵循核證減排量交易機制,也可用于公益捐贈、自愿碳抵消或自愿碳注銷。
第二十六條【自愿碳抵消】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優先使用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滿足生產生活碳中和需求,履行綠色低碳社會責任;鼓勵減排場景開發主體、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和參與主體自愿捐贈或者注銷減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消納】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自愿購買碳普惠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
第二十八條【減排量注銷】已用于交易或自愿抵消的碳普惠減排量,經碳普惠管理平臺審核后對核證減排量予以注銷。
第七章 監督、激勵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責任承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進行處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不實的申報備案材料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出具虛假、不實、出現重大錯誤的評估結果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碳普惠管理平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碳普惠方法學清單、場景清單、核證減排量交易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定期組織對碳普惠管理平臺和應用平臺進行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數據安全風險。鼓勵社會公眾對碳普惠體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激勵措施】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將碳普惠行為納入各類評先評優參照依據。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普惠綠色投融資服務,為碳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優惠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開發基于碳普惠減排量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對低碳領域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碳普惠專項基金,保障廈門市碳普惠體系可持續運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術語和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碳普惠方法學:是指用于計算特定領域的
碳排放基準線和減排量的方法指南。碳普惠方法學應具有科學性、準確性、額外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減排量核算邊界,便于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證,避免重復計算。
碳普惠場景:是指個人參與的衣、食、住、行、用等領域能夠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場景,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和碳普惠應用程序運營主體實施的可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項目。
碳普惠減排量:是指依照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學計算,并經核證備案的減排量。碳普惠減排量包括個人減排量與項目減排量,最小單位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碳普惠應用程序:是指運用區塊鏈、大數據、物聯網等數字技術,記錄并量化減排場景和減排項目下的減排量數據,的系統平臺。
碳積分兌換規則:指個人持有的場景減排量轉換為碳積分的依據和標準。
碳積分:是指個人通過參與碳普惠場景獲得的
碳減排量,按照相應的規則兌換得到的積分。
碳賬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碳普惠平臺開立的賬戶,分為個人碳賬戶、機構碳賬戶,用于碳普惠減排量、碳積分或碳信用的登記和管理。
碳信用:是基于機構碳賬戶、個人碳賬戶減排量或碳積分的累積情況形成的信用狀況。
碳積分商城:指碳積分權益兌換的在線商城系統。
第三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