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和《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方案》有關要求,為規范本市碳排放交易機制中有關抵消機制的使用,維護機制的平穩運行,切實實現有效的碳減排,現將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期間抵消機制使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抵消機制
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企業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用于配額清繳。用于清繳時,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
二、使用條件
本市試點企業在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配額清繳時,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清繳時,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2、可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應為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本市試點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3、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
三、抵消程序
試點企業在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配額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市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及時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條件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可用于配額清繳,并在本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予以記載。具體抵消操作程序將另行通知。
請各試點企業及有關單位做好本市碳排放抵消機制使用的相關工作,保障本市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