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違規違約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碳排放交易
市場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細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細則》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碳排放交易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場主體違反交易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交易所調查、認定和處理違規違約行為,應做到事實清楚、程序規范。
第二章 檢查與調查
第五條 交易所依據交易細則、本辦法及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對碳排放交易相關業務活動以日常檢查和專項調查兩種形式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碳排放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被調查者申報、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查詢碳排放權益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
(五)制止、糾正、處理違規違約行為;
(六)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日常檢查是指交易所根據其各項規章制度,對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場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以及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情況復雜重大的,交易所應予以專項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檢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專項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證或交易所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調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回避。
被調查人員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關、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交易所認為調查人員應當回避的,責令其回避。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在日常檢查和專項調查工作中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濫用職權。對違反規定的,交易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交易所的檢查和調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如實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交易所受理書面或者口頭投訴、舉報。受理口頭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投訴、舉報應當做到身份真實、內容明確;交易所應當按相關法律
法規,對投訴、舉報人員身份及內容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等市場參與者涉嫌違規,經交易所專項調查的,在確認違規行為之前,為防止違規后果進一步擴大,保障處理決定的執行,交易所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相關賬戶交易;
(四)凍結相關權益或資金;
(五)限制結算銀行的結算業務;
(六)經主管部門同意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