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十二)擴大市場規模。各級政府要增加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加大環保投入,大力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嚴格執行環保法律
法規和標準,強化環保執法,增強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鼓勵政府投融資平臺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
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
(十三)加快創新發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國家級環保產業園區、骨干環境服務公司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
(十四)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和案例分析,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績效評估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五)規范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托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排放情況。
(十六)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探索綜合監管模式。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